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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2-09-1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2〕8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6日

河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制定本预案。

  1.3 概念

  本预案所称农业生物灾害,是指因暴发性、流行性病虫或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危害,对农业生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所称暴发性、流行性病虫,是指在短期内数量急剧上升、快速扩展蔓延,严重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并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1.4 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快速反应,控害减灾。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机构组成

  成立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担任副指挥长。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审计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省气象局、农科院、林业局、省政府新闻办、郑州海关、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省邮政公司、河南农业大学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职责

  省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总体规划,决定应急响应等级并落实响应措施,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省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与核实;根据农业生物灾害的进展情况,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2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修订)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及信息报告,及时提出灾害预警建议,组织对农业生物灾害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防控技术方案;提出应急防控经费和物资使用建议,确保满足应急防控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技术宣传培训,指导开展防控工作;负责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和植物检疫执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科技攻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无线电频率调配,排查无线电干扰,保障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省公安厅: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管理;依法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地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省级所需资金。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做好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控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运输监管工作,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我省传播蔓延。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地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省应急厅:负责农业生物灾情的检查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资金的审计监督。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农业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省广电局:配合做好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相关知识、技术的宣传普及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河南银保监局:负责监督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做好农业生物灾害的保险理赔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为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省农科院、河南农业大学:开展农业生物灾害监测与防控技术研究和技术培训,提供科技支撑。

  省林业局: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做好农林共生生物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防控工作。

  郑州海关: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制度,按照规定通报口岸截获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情况;负责植物疫情的进出境检疫监管及检疫处理,防止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

  省邮政公司、郑州铁路局集团: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种子苗木、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落实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相关要求。

  2.3 专家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省指挥部成立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专家委员会,由农业、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农业生物灾害调查、分析、预测、研判和评估,提出防控处置对策和建议,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3 灾害分级

  农业生物灾害按照发生性质、发生面积、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发展趋势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Ⅰ级)农业生物灾害

  暴发性、流行性重大病虫害预测发生面积5000万亩以上,或者发生面积达到省域受害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省内首次发现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在5个以上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发生,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3.2 重大(Ⅱ级)农业生物灾害

  暴发性、流行性重大病虫害预测发生面积达到3000万亩以上,或者发生面积达到省域受害作物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省内首次发现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在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存在严重潜在威胁。

  3.3 较大(Ⅲ级)农业生物灾害

  暴发性、流行性重大病虫害在1个省辖市预测发生面积达到300万亩以上,或者发生面积达到市域受害作物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省内首次发现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省辖市的2个以上的县(市、区)同时发生,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存在较大潜在威胁。

  3.4 一般(Ⅳ级)农业生物灾害

  暴发性、流行性重大病虫害在1个县(市、区)预测发生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或者发生面积达到县域受害作物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在1个县(市、区)首次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构成一定威胁。

  4 监测预警

  4.1 灾害监测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完善农业生物灾害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对辖区内农业生物灾害实施监测,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信息。

  4.2 信息报告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确认,确认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省指挥部。

  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情况的报告和通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事件信息。

  4.3 灾害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业生物灾害监测信息,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信息由省指挥部提出,报省政府同意后发布、调整和解除。

  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省指挥部同意后发布、调整和解除。

  Ⅲ级预警信息由灾情发生地市级指挥部发布、调整和解除。

  Ⅳ级预警信息由灾情发生地县级指挥部发布、调整和解除。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首次发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病虫源头区、常发区、重发区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及时采取常规措施进行早期控制和源头治理,压低病虫基数,减轻中后期防控压力。当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并达到一定程度时,事发地指挥部要立即对灾害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及潜在风险,采取应急防控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报上一级指挥部。上级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灾害发生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

  5.2 分级响应

  5.2.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省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委员会分析会商,研判灾害发生形势,制定处置措施,并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方案。

  2.省指挥部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协调、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省指挥部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灾害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5.灾害发生地市、县级指挥部立即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各相关单位全力配合,共同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期间一天一报,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5.2.2 Ⅱ级响应

  重大(Ⅱ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统一安排部署应急防控工作。

  1.省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委员会分析会商,研判灾害发生形势,制定处置措施,并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方案。

  2.省指挥部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协调、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省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灾害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灾害发生地市、县级指挥部立即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各相关单位力配合,共同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期间三天一报,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5.2.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农业生物灾害时,由灾情发生地市级指挥部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当地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迅速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有关情况及时报本级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5.2.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农业生物灾害时,由灾情发生地县级指挥部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当地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迅速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首次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封锁铲除,防止疫情扩大。有关情况及时报本级政府、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5.3 扩大应急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仍不能有效控制灾害时,要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扩大应急;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支援。

  5.4 安全防护

  根据农业生物灾害发生性质和发生特点,各级指挥部要为现场处置人员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应急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 信息发布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指挥部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灾害情况和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和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灾害信息。

  5.6 应急终止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农业生物灾害处置效果和灾害变化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对灾害发生原因、危害损失、影响范围、防控效果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核实与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将结果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指挥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事件评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 恢复重建

  6.2.1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尽快组织开展灾后补救和恢复生产工作。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对象,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6.2.2 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要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3 对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弃、遗散、剩余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及农药包装废弃物,有关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6.3 灾害救助

  发生农业生物灾害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制度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要制定应急管理信息报告、应急值守等制度,确保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7.2 应急通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要建立完善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在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确保信息联络畅通。

  7.3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要建立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4 应急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要求,设置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储备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灾害监测、检疫,应急防控所需物资、技术培训和防控演练等必需的费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审查与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7.5 物资装备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完善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满足应急防控需要。

  7.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

  7.7 人员防护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灾害应急处置中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7.8 科技支撑保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业生物灾害发生、防治动态,组织专家对农业生物灾害发生规律及应急防控技术进行深入研究,为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及审批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本预案,组织编制本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指挥部备案。

  8.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能力。

  8.3 预案修订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8.4 预案宣传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农业生物灾害防控重要性以及应急防控技术,正确引导舆论。

  9 责任奖惩

  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玩忽职守等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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