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深入理解并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交通运输部自2011年起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以来,先后确定北京等87个城市为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已有33个城市命名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为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范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促进国家公交都市提质扩面,交通运输部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七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建设内容、创建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命名、动态评估、附则。
(一)总则。阐述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提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人民满意的创建原则,明确了创建周期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建设内容。指导创建城市根据城市特点,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出行结构,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并从规划建设、车辆装备、智能化建设、运营安全、政策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创建申报。提出了公交都市创建的申报条件,对城市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交通运输部评定等公交都市创建申报流程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组织实施。明确了创建城市在创建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按年度分解创建任务和目标,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进创建工作,并提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宣传等工作。
(五)验收命名。明确了验收条件和依据,以及城市自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运输部验收、公示、命名的相关程序。提出对不符合验收条件、验收不合格的创建城市,经申请给予延续创建期;对在规定时限未申请验收或延期创建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创建城市,取消其创建资格。
(六)动态评估。明确了对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自其获得称号的次年起,每3年开展一次动态评估。规定了城市自评、省级初审、部级评估等相关程序。
(七)附则。明确了对在创建申报、验收、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城市,取消其创建资格或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称号,并不得参加后续组织的创建工作。同时,明确了文件实施时间和废止的有关文件。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工作,将推进公交都市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示范创建的带动引领作用,持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能力和服务品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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