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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目录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5-28

一、行政许可(32项)

  1.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4.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5.渔业捕捞证许可

  6.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特种利用许可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

  8.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

  9.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10.农药经营许可

  1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2.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13.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1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5.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16.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17.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18.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19.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20.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2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22.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23.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24.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5.渔业船舶登记

  26.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

  27.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28.执业兽医注册

  2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0.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经营利用审核

  3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32.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二、行政处罚 ( 136项)

  1.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2.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3.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4.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5.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7.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8.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9.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0.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11.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2.(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13.(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14.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15.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16.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7.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18.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19.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20.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21.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22.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23.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24.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的处罚

  25.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26.未经登记推广应用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

  27.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28.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29.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30.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31.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32.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33.超过规定比例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的处罚

  34.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

  35.违法在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处罚

  36.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37.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后,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38.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39.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40.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41.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42.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4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44.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4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46.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47.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48.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49.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且拒不改正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用途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违反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植物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50.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违反规定,不按照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置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51.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52.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3.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54.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55.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56.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57.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58.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59.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60.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61.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62.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63.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64.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的处罚

  65.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66.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67.生产企业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68.经营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69.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70.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71.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72.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73.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74.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的处罚

  75.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76.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77.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78.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79.屠宰、经营、运输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的处罚

  80.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81.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82.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83.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84.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85.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86.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87.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88.执业兽医师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89.执业兽医师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90.执业兽医师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91.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的处罚

  92.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或者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93.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94.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95.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或者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96.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97.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98.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99.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00.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101.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102.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103.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104.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的,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105.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06.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107.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108.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09.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处罚

  110.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111.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12.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113.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114.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15.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116.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117.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11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11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12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121.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行政处罚

  122.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123.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行政处罚

  124.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28条的行政处罚

  125.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126.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127.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行政处罚

  128.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129.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30.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131.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132.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133.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行政处罚

  134.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政处罚

  135.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136.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三、行政确认(4项)

  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证

  3.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四、行政强制(16项)

  1.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2.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3.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5.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6.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进行查封、扣押

  7.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8.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9.监督销毁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10.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11.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2.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3.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14.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措施

  15.对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措施

  16.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五、行政检查(17项 )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2.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3.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4.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检查

  5.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6.畜禽标识使用监督管理

  7.奶畜疫病的预防、控制监督

  8.畜禽养殖档案监督管理

  9.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查

  10.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监督检查

  11.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12.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13.肥料经营监督检查

  14.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15.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16.农业机械监督检查

  17.渔政监督检查

六、其他职权(31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2.补充耕地质量评定

  3.特许捕捉许可初审(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

  5.植物疫区封锁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

  8.农作物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审批受理、受委托代销种子、受委托生产种子

  9.植物检疫备案

  10.监督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

  11.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12.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存在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13.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资格报名、初审

  14.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资格复审

  15.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资格考核、发证

  16.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17.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复核

  18.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复核

  19.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检

  20.农业机械产品维修、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21.《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发放

  2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

  23.联合收割机及拖拉机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24.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25.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

  2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

  27.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管理

  28.建立种子繁殖材料繁育基地审核

  29.对农村集体财产、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登记、发放、备案

  3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与三品一标的认证

沈丘县农业农村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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