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丘县政府相关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政〔2024〕1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和有关要求,县政府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现行有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一般文件和会议纪要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沈政〔2013〕52号)等9件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县“互联网+物流”行业发展专题会议纪要》等10个会议纪要予以废止。
凡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失效,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