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沈丘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本县行政区域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街道)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县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保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为主体的职责,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为主,实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质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1、组织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委会、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救援力量等。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党委书记、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有县应急局、公安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纪委监委、供电公司、周口生态环境沈丘分局、气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销社、总工会和县直其他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等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兼任。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部门应急预案。
2、应急管理机构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县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应急局:承担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好准备。
(2)县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公安局:负责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相关警种参与救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住建局: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按照有关预案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5)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预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救援工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配合上级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卫健委: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其他县(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7)周口市生态环境沈丘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
(8)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9)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10)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消除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
(11)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安全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工作所需车辆的调度;组织抢修损坏的公路、桥梁。
(12)城管局:负责加气站、城镇燃气管网等设施安全排险和修复工作。
(13)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4)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作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15)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县有关部门应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所牵头实施分预案应急管理机构与上级业务部门预案的管理机构的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三、信息报告
1、报告主体。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公安110报警、120医疗急救、发生火警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局及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局和负有应急监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报后,按规定时限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急局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员在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1)发生事故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已经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10)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应急响应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2、县级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县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3、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4、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6、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7、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县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加强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县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8、新闻发布。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媒体报道。
9、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1、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3、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协助配合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六、保障措施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8个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县安全专家组、环保、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民政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保险、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电信部门,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应急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
七、附则
1、预案修订。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子预案的制订。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各成员部门,应当在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