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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来源:本站 时间:2024-10-11

  1.临时救助申请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教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因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指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当地当年低保标准的 3 倍,不得拥有 2 套以上产权住房)。

  符合以上两种类型的对象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供佐证材料.

  2.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各乡镇(办事处)、县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教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办事处)、县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各乡镇(办事处)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存档。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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