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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时间:2024-10-11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临时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教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因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指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当地当年低保标准的 3 倍,不得拥有 2 套以上产权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图难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各乡镇(办事处)、县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教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办事处)、县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各乡镇(办事处)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存档。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临时救助标准

  结合实际,按照我县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临时救助标准。

  (一)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困难类型、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一次性救助金额,在实施教助中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临时救助标准 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教助不应超过两次。

  (二)按照遭遇情形给予不同的救助标准:

  1.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个人,年医疗费用支出、财产损失、生活必须支出等未超过家庭年收入的,救助时限为不超过 2个月。

  2.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个人,年医疗费用支出、财产损失、生活必须支出等超过家庭年收入的,救助时限为不超过3个月

  3.急难型困难家庭,有人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救助时限不超过6个月。

  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标准与其他社会敦助标准的衔接,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对遭逼同一困难情形的救助对象,要突出救助重点,必要时,可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因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救助额度,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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