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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民政局关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社会救助政策及流程

来源:本站 时间:2024-10-12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持有二代残疾证的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患病种类在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大病、地方病病种目录中参照河南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住院病种(32个)、河南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40个)、以及地方特殊病种;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失联时间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算;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采取上述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重度残疾人、重病诊断证明、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失踪失联证明材料: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发出《信息比对协查单》,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信息比对回执单》。

  情况特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查验结论。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后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管理

  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每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一次,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以下几类应终止保障资格: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继续在校就读的除外,需提供在校证明、辅导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之一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7.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四、保障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参照孤儿生活养育费救助标准,2024年标准每人每月散居儿童1050元。实际执行中,对于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未享受其他救助的执行全额保障,对于已经享受低保或特困供养救助的执行差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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