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的认定
1、困难残疾人的认定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2、重度残疾人的认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二、办理程序
1、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河南省残疾人两项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2、逐级审核
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收到申报材料或网上申请(跨省通办)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合格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上传。
②.县残联复核。县残联要在要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及时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后及时上传。
③.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通过低保、残疾人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审定,对审定合格的及时上传。
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县财政局按月申请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
3、定期公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要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政策享受告知书、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每年第一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所在地公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补贴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其社保卡账户。
5、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核查和县民政局、残联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审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①.残疾人死亡。
②.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县。
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④.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服刑等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三、两项补贴标准
对低保家庭中持证的残疾人按照75元/人/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按照75元/人/月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