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向沈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服沈丘县政府各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4.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6.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7.其他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8.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等法定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材料。
特别提示:
申请人应当真实、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并对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沈丘县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地址及联系方式
复议机关名称:沈丘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机构:沈丘县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
办公地点:沈丘县和谐路16号(院内一楼政策法规室12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电话:0394-5100838
传真:0394-5103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