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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21     点击数: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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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好我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夯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基础,按照《河南省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业农村发展基本情况

  沈丘县辖22个乡镇(办事处),578个行政村(居委会),总人口129.3万,其中农业人口109万人。县域总面积108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13万亩,户均承包耕地面积4.3亩。2025年粮食面积203.7万亩,粮食总产量94.74万吨,连续多年丰产丰收,全国粮食生产大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粮食生产,积极推进生产服务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得到了很好的提升。2025年全县注册登记农民合作社3882个,注册家庭农场2361个,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536个。全县流转土地面积42万亩,其中百亩以上规模流转土地面积达32万亩。

  二、项目目标

  2026年下达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1125万元,该项目拟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6年夏玉米机械收获、秸秆还田及冬小麦旋耕、拌种播种、病虫害防治等环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各环节服务面积均为14.71万亩。通过项目的实施,农业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覆盖小农户比例不断提高,服务规模和经营面积不断扩大,有效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绿色高效农业生产方式,加快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等具体目标。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及面积

  拟定在全县22个乡镇(办事处)区域内实施。主要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认可度高、群众基础好、村集体班子健全的村,整村连片推进,村内流转大户纳入托管范围,流转大户托管面积不超过40%。相关乡镇(办事处)根据实施地的生产条件和作物布局以及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需求,筛选确定服务对象及服务面积。

  项目作业实施时间为2026年9月一12月,因不可抗拒天气等原因可适当调整作业时间,具体实施面积以最终实际完成面积为准。

  (二)支持作物、环节及标准

  支持作物及环节。以粮食作物为主要服务产业,在县域内通过依托专业服务组织对项目区粮食作物生产过程的耕、种、防、收关键和薄弱环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结合农业生产管理短板,确定服务项目支持夏玉米籽粒机械收获、玉米秸秆还田等环节及冬小麦旋耕、拌种播种、病虫害防治等环节。

  承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标准。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其他基础条件;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5.服务主体需纳入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

  服务效果应达到的标准。通过对项目区夏玉米籽粒机械收获、秸秆还田及冬小麦旋耕、拌种播种、病虫害防治等环节开展托管服务,提升粮食生产的标准化水平和综合产出效益,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技术标准。1.玉米收获要求:提供玉米籽粒收获服务,做到适时晚收,确保玉米产量;2.玉米秸秆还田要求:秸秆合格粉碎长度≤10厘米,粉碎长度合格率≥85%,秸秆抛撒不均匀率≤20%,残茬高度≤8厘米。3.旋耕要求:要求利用机械旋耕2遍,深浅一致,深度不小于13cm一15cm,漏耕率≤2.5%,重耕率≤5%,纵到边横到面,不留死角,作业面平整,旋耕后镇压耙实;4.小麦播种要求:提供小麦播种服务,在10月10日-25日进行适期播种,结合肥力水平、异常天气、前茬收获等情况可作出适当调整。播量准确、深浅一致,不漏播,不重播,播种深度3-5厘米。5.病虫害防治要求:播种期适时进行药剂拌种,防治地下害虫及土传性病害;11月中下旬至12月中旬,防治苗期病虫害,提供植保机械作业服务。

  (三)补助对象和支持方式

  补助标准。服务对象以沈丘县辖区内的小农户(土地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为小农户)和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为主,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财政补助不超过服务作业总价格的30%,亩均补助不超过100元。对单个生产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参照往年玉米、小麦耕、种、防、收等环节市场服务价格及当前农资价格,确定各环节服务价格为:玉米籽粒收获作业70元/亩;玉米秸秆还田作业50元/亩;小麦旋耕作业60元/亩、播种作业60元/亩(其中:拌种服务及药剂20元/亩,播种服务费40元/亩);病虫害防治作业15元/亩。亩成本共255元,共需投入资金3751万元。每亩补助标准为服务作业总价格的30%,服务补助为76.5元/亩,共需财政补助资金1125万元,与下达项目资金额度匹配。

  补助方式。实行县域内统一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该项目拟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对夏玉米籽粒机械收获、秸秆还田及冬小麦旋耕、拌种播种、病虫害防治等环节开展托管服务进行补助,根据中标价格、服务环节及实际完成服务作业面积对服务组织进行补助,服务组织要将补助资金以让利方式降低小农户的服务费用,强化成效导向和服务合同约束,分批拨付补助资金。

  实施面积确认。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服务作业机械要求安装监测设备,监测数据、作业图片作为项目服务作业面积核定的重要依据。作业服务组织必须按照方案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并提供作业相关证明资料,以备验收存档。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方案制定阶段

  2026年7月,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二)确定服务组织、签订合同阶段

  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县域内外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我县选择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4到8个。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服务组织,农业农村部门与服务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合同需明确标的、承包地块代码、服务环节、期限、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作用,引导小农户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作业服务、督导检查验收阶段

  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并核算各环节的服务面积。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的乡镇(办事处)同步开展督导、复核及验收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调度、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拨付补助资金、总结阶段

  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对项目各阶段实施情况分别进行验收。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并依据验收结果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兑付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对项目进行归纳总结,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及时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数据。同时,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切合实际的运行机制。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敢于担当,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政策宣传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公示栏、喇叭广播、悬挂条幅、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政策,公开项目实施方案、主体遴选条件、补助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等信息,接受补助农户的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在村级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让群众明白、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

  (三)监督项目实施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及工作经费落实;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协调项目服务组织与农户以村为单位签订合同,加强对服务组织的技术指导,督促服务组织建立各环节服务台账,留存影像、文字等档案资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乡镇(办事处)明确项目质量监督员,全程跟踪监督服务实施情况。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办事处)在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村级组织要号召群众发挥监督作用,全面了解和掌握服务质量的评价。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四)检查验收项目

  服务项目每个服务环节完成后,由服务组织填写《作业单》及面积确认表,村集体和乡镇(办事处)盖章确认,在项目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社区)组成核查小组,对服务组织实际作业面积、服务效果等开展全面核验,出具验收报告。服务项目全部完成后,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五)严格资金监管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禁资金挪用、截留、挤占,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实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全流程监管,不得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不得用于购买、发放有机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和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六)加强名录管理与信用约束

  服务主体纳入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沈丘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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