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沈丘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白集镇、卞路口乡、新安集镇范围内。四至范围:北至国道220,东至新安集镇单庄村耕地,南至省道102,西至白集镇中庭湖村耕地,涉及白集镇等3个镇大滩李村等1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38.5602公顷,其中农用地36.8664公顷(耕地33.5348公顷),建设用地1.693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交通类基础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丘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沈政〔2013〕4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对象: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安置方式:1.货币安置;2.社会保障安置。
社会保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白集镇人民政府、卞路口乡人民政府、新安集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沈丘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沈丘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