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沈丘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沈丘县周营镇刘集村民委员会境内,东至路,西至耕地,南至耕地,北至耕地,面积22.5301公顷。
二、土地现状
沈丘县周营镇刘集村民委员会耕地20.6762公顷、园地0.0923公顷、林地0.6896公顷、其他农用地0.4117公顷,建设用地0.6603公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丘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沈政〔2013〕4号)据实清点据实补偿。
三、征收目的
工业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丘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沈政〔2013〕4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沈丘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沈丘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