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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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沈丘县失能养护中心设立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7-01     点击数: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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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功能定位,全面加强我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就沈丘县失能养护中心设立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和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周办〔2021〕2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县民政局应当根据特困救助人员供养需要设立沈丘县失能养护中心,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沈丘县失能养护中心特困供养对象的确认、管理和沈丘县失能养护中心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县民政局局长为沈丘县失能养护中心第一责任人,沈丘县失能养护中心为事业法人单位,县民政局选派一名国家公职人员为法人代表,负责做好沈丘县失能养护中心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料和消防安全等日常工作。

  县委编办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沈丘县失能养护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人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沈丘县失能养护中心建设与管理经费、供养资金、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原有渠道解决。

  县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消防、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沈丘县失能养护中心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县进行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今后,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作出适当政策调整,凡与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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