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沈丘县政府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需迁移冯营粮店南院范围内坟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迁坟范围:冯营粮店南院范围内的坟墓。
二、迁坟补偿规定:参照《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丘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沈政【2013】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迁坟期限: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4日。
请上述范围内坟墓的坟主在公告日期内到冯营村村室办理迁坟手续,逾期未迁的将视为无主坟处理。
特此公告
冯营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