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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在天然水域内禁用渔具、渔法、钓具、钓法种类的通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2-20     点击数: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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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性发展,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公布在我县天然水域禁用的渔法、渔具、钓具、钓法种类。现通告如下:

  一、禁用渔法

  禁止携带和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的装置、器具、有毒物质在禁捕范围内进行捕捞;禁止使用鸬鹚进行捕捞;禁止占用航道使用粘网进行捕捞;禁止国家其他明令禁止的的渔法进行捕捞。

  二、禁用渔具

  拦河缯(网)、抬网、迷魂阵、地笼网、围网、底拖网、密眼网(指网眼低于6厘米的粘网,网眼低于3厘米的撒网,网眼低于4厘米的其他网具)、可视锚鱼器、弓镖射鱼器、鱼叉、吸螺设备等耙刺类有害渔具为我县禁用的渔具;捕捞禁用国家其他明令禁止的的渔具进行捕捞。

  三、禁用钓具、钓法

  禁止使用爆炸钩、串钩、滚钩、大刺钩等有害钓具;禁止一人多竿、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等生产性钓法;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设备;禁止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禁止专业钓鲢鳙;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饵料;钓鱼爱好者必须先清理干净钓位5米范围内的垃圾后方可垂钓。

  四、违法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和妨害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分别予以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非法捕捞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县长热线12345

  县农业农村局:0394—5104178

  公安机关:110

沈丘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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