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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沈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2-11-23     点击数: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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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合理规划沈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沈丘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沈丘县烟草专卖局拟对《沈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沈烟〔2021〕33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请于2022年12月08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单位:沈丘县烟草专卖局

  通讯地址:沈丘县槐店镇华佗路2号

  联系电话:0394-5225851 邮编:466399

  电子邮件信箱:zkyc@qq.com

  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沈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022年11月23日

沈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沈丘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本规划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划分区域范围对各市场区域单元进行科学规划布局,并对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市场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网点存量、卷烟销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等指标的变化,对本行政区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并适时在烟草办证服务大厅公示各市场区域单元划分、单元零售点数量、零售点指导数等情况,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八条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沈丘县划分为:县城繁华区域、县城一般区域、乡镇(集贸)区域、行政村区域、特殊区域等五个区域单元。

  第九条县城繁华区域:指县政府所在地内城区内、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详见附件1《沈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县城繁华区域规划名录》)。

  第十条县城一般区域:指县政府所在地城区内、除县城繁华区域以外的区域(详见附件2《沈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县城一般区域规划名录》)。

  第十一条乡镇(集贸)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沿主要公路形成的集贸市场,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详见附件3《沈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乡镇(集贸)区域规划名录》)。

  第十二条行政村区域:指按政府行政区划除城区、乡镇(集贸)区域以外的农村区域(详见附件4《沈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行政村区域规划名录》)。

  第十三条特殊区域:规模以上宾馆酒店、高速公路服务区、火车站(高铁站)或汽车站、农贸批发市场、安钢工业园区等区域。

  第十四条各区域单元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规划+距离限制+限制性条件的布局模式。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一节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五条在县城繁华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六条在县城一般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七条在乡镇(集贸)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八条行政村区域及其区域内的公路沿线(国、省、县、乡道)两侧(城区、集镇段除外)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九条行政村区域零售点设置,原则上常住人口300人以下行政村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不得突破单元零售点指导数。

  第二十条400户以上封闭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20%以上的,最多可设置1个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零售点,封闭式住宅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县城繁华区域内400户以上住宅小区主大门两边临街门面房可按人流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但100米(3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和)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火车站(高铁站)或汽车站内部可根据实际布局1个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客房在100间以上宾馆酒店、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餐饮业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原则上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四条农贸批发市场按每30间商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30米,最多不超过4个零售点。

  第二十五条安钢工业园区区域内部每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15个零售点。

  第二十六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仪器仪表、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小型餐饮、茶叶店等)。

  第二节 零售点设置标准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

  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2.申请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连锁经营门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再投资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3.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

  4.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5.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化肥农药、油漆涂料、建筑装潢、药妆医械、洗涤护理、粮油店等以及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6.医疗卫生机构、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7. 经营场所中有 “烟草批发”“卷烟批发”“烟酒批发”等字样或标识的。

  8.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营场所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校园内及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校园内及学生通勤出入口3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以上出入口均不包含消防专用通道。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2.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进行入,不能对卷烟零售商户进行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监管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十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申请人实际经营地址,可以按照本规划布局设定间距标准50%执行,但不得突破单元零售点指导数。

  1.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150平方以上的超市、便利店。

  2.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客观原因造成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持证人主动申请变更至辖区其它地址经营的。3.在周口市政府备案或推荐的品牌连锁店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在沈丘县设立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的。

  4.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抗击疫情、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等,由沈丘县人民政府推荐的企业。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政府拆迁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主动申请变更至辖区其他地址经营,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本辖区内另行择址并向区烟草专卖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划标准限制,但不得突破单元零售点指导数。

  (四)截止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以上情形在原经营地址许可证注销后1个月内,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划标准限制,但不得突破单元零售点指导数。

  (五)社会特殊群体(只限于本人经营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首次(全国范围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适度放宽办证条件。受单元零售点指导数控制,零售点间距标准按照申办区域间距标准的50%设置零售点,其零售点不纳入周边经营户申请办理许可证的间隔测距参照物。

  1.残疾人:残疾等级为4-6级且家庭经济困难(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2.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3.特殊困难户: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三十二条本规划所称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三十三条距离测量标准:本规划所指“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本规划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如无特殊说明均含本数。(详见附件5:沈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三十五条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划由沈丘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丘县局2021年印发的《沈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沈烟【2021】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规划实施后,若因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上级相关规定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本局不再召开听证会。

  附件:《沈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主办:中共沈丘县委  沈丘县人民政府  承办:沈丘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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