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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2-27     点击数: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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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沈丘县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1.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2.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3.居民和企业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4.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7.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拒不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8.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10.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11.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1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13.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1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15.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

  16.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

  18.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1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20.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21.从事“黑车”营运,将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拉运回沈丘县,并在高速公路沿途让乘客下车,翻越高速公路护栏或通过服务区通道逃避疫情查控的。

  22.乘坐“黑车”来沈返沈,在高速公路沿途下车,翻越高速公路护栏或通过服务区通道逃避疫情查控的。

  23.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24.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25.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沈丘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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