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降低机动车噪音、尾气和扬尘污染,改善城区环境质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部分道路对重型货车、渣土车采取限制通行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及区域范围
(一)中心城区以下路段实行24小时禁行
西环路、华佗路、颍河大道、长安中路、文化路、新华大道、兆丰大道、槐园路、纬二路、和谐路、人民路、尚德路、建设路、金光路、阳光路、群贤路。
(二)对运输油、气、生鲜果蔬等保障民生车辆、县重点工程项目物料运输车,经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登记备案申领通行证,方可进入城区指定区域。
二、限制通行措施
(一)所有重型货车、渣土车、老旧农用车(含砂石料运输车、熟料运输车、土方运输车、矿料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渣土运输车、散装水泥运输车等车辆)禁止在上述限制通行道路内通行;
(二)过境货车一律自外环路通行,禁止过境货车进入限行道路内通行;
(三)限行不包含以下车辆: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应急救险车、涉及抢险救援物资运输车辆。
三、处罚措施
(一)上述道路限行标志由沈丘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交警部门、交通执法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二)凡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故意扰乱交通秩序、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禁行规定的车辆,在联合执法查处后,一律抄报沈丘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主管部门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车辆、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对相关部门及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县城区交通和大气污染状况,县政府将适时对限行措施予以调整。
特此通告
沈丘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