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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者上了被告席 判刑又判罚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6-01     点击数: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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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县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对刘某、杨某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县纪委监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及300多名群众到场旁听了庭审,并参加了随后的生态修复性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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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回法庭经审理认为,刘某和杨某两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电鱼设备非法捕鱼,破坏了我县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该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责令被告人在新闻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相应渔业资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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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法院院长赵振勇:“今天我们在这里公开审理破坏环境的违法刑事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今天利用巡回审判这种方式,也是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司法,走进司法,更好地唤醒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让我们全社会共同携起手来,保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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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杨某在法院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热心群众的协助下,共同将价值12900元的鱼苗放流沙颖河中,进行生态修复性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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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新彬:“我们检察机关将继续发挥职能,严厉打击污染水环境、侵害水资源、破坏水生态的各类违法犯罪。对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污染环境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督促违法人员,依法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守护我们的共同家园。”

  这次增殖放流的鱼苗除被告人购买的价值12900元的鱼苗,还有前段时间沈丘渔政办结的行政涉案人员主动出资购买积累的鱼苗,鱼苗以经济型鱼类和生态修复型鱼类为主,共计放流鲢鱼、鳙鱼、草鱼等鱼苗30多万尾。这也是自今年3月1日进入禁渔期以来县农业农村局举办的第五次集中生态修复性增殖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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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王立杰:“通过定期集中展示禁渔阶段性成效的活动,向社会大众传递‘谁破坏、谁修复’的责任与担当意识,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真正达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 ,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目的。”(黄白玉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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