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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农业农村局 沈丘县公安局关于2021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2-18     点击数:1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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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据近年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下列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

  禁渔时间:自2021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禁渔范围:全县辖区内所有河流、滩涂、沟渠等自然水域。

  二、禁渔作业类型

  (一)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娱乐性垂钓除外的一切捕捞行为,严禁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扎巢取卵、挖沙和从事其他影响水域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提供交易场所。

  (二)可视锚鱼器、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弓镖射鱼器、鱼叉、滚钩、大刺钩、迷魂阵、吸螺机、底拖网等有害渔具为我县禁用的渔具。常年禁止所有电、毒、炸、鱼鹰捕鱼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三、违法处罚

  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和妨害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分别予以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非法捕捞线索,应及时向渔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 0394-7770508      110

  13938052078   13838647965

  特此通告

  沈丘县农业农村局     沈丘县公安局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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