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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民政局关于对县管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7-15     点击数: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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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民〔2020〕11号

县管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省市要求,县民政局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请各单位按时报送年度检查报告等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时向县民政局报送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范围

  2019年9月30日前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三、年检时间及程序

  (一)年检时间:2020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

  (二)公告年检。《沈丘县民政局关于对县管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将在沈丘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三)报送年检材料。登录沈丘县人民政府网站,进入“公示公告”、点击“沈丘县民政局关于对县管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下载年检相关资料。

  (四)做出年检结论并公告。

  四、年检报送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检报送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19年度工作总结、2020年度工作计划;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4.届满已换届社会团体,报送最后一次的换届材料。届满仍未换届的,说明原因;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以及其它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送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 2019年度工作总结、2020年度工作计划;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教育类、卫生类、体育类、劳动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消防检查记录;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三份)和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五、年检标准

  (一)全县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9.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10.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被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1.本年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12.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3.无固定办公场所;

  14.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1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6.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

  17.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任职的。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

  18.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19.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

  2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15.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被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6.本年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17.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年检结论

  县民政局按照社会组织上报的年检材料,依据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标准,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根据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县民政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将视情况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连续2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将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年检结束后,年检结果将通过沈丘县人民政府网站或《新沈丘》报向社会进行公告。

  七、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年度检查是对社会组织全面工作的一次综合检查,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保证质量,按时报送,确保年检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二)慎重把关。各业务主管(业务指导)单位对所属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要本着认真负责、准确定位的原则,客观公正地给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按时报送。2020年10月15日以前,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业务指导)单位初审后,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单位印章后,报送至沈丘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沈丘县槐店镇颖水路与丙申路交叉口)。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年检结果为不合格。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394-5228598

  联系人:张瑾  唐海涛

  附件:2020年度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附一.doc

     2020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附二.doc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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