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各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方案》提出,保持增值税收入分享政策不变。《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4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我省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分享政策保持不变。一是收入范围不变。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与我省“五五分享”范围,我省分享的部分按现行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省级与市县国库。二是分成方式不变。仍以2014年为基期,市县增值税收入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
《方案》明确,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我省范围内增值税留抵退税需由地方负担的15%部分和垫付的35%部分,均按收入归属由省级或市县负担;35%部分先由省级垫付,再由市县按季度向省级财政调库。中央财政调库部分由省级与市县按上年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增值税总额的比重分担(或分享)。
《方案》还提出,适时研究制定消费税分享办法。按照中央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待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并下划地方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及时研究制定省以下分享办法,引导各地改善消费环境,增强财政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