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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7-16     点击数:18375

沈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结合沈丘县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沈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丘县教育体育局

  沈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沈丘县科学技术局)

  沈丘县公安局

  沈丘县司法局

  沈丘县民政局

  沈丘县财政局

  沈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丘县自然资源局

  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丘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沈丘县城市管理局(沈丘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沈丘县交通运输局

  沈丘县水利局

  沈丘县农业农村局

  沈丘县商务局(沈丘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沈丘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沈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丘县应急管理局

  沈丘县审计局

  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丘县统计局

  沈丘县医疗保障局

  沈丘县残疾人联合会

  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东城街道办事处

  沈丘县北城街道办事处

  沈丘县刘庄店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邢庄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冯营乡人民政府

  沈丘县卞路口乡人民政府

  沈丘县洪山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纸店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石槽集乡人民政府

  沈丘县付井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赵德营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莲池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李老庄乡人民政府

  沈丘县留福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白集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北杨集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刘湾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新安集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周营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老城镇人民政府

  沈丘县范营乡人民政府

  沈丘县档案局、沈丘县新闻出版局、沈丘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沈丘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县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沈丘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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