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
(第十一号)
近期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我县引起广泛关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抗击疫情,但仍有个别自媒体、网民擅自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和转发、扩散和传播未经核实的疫情通报、公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县疫情防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疫情通报、公告发布管理,确保我县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环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沈丘县融媒体中心和沈丘县人民政府网站是经沈丘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授权的发布平台,自媒体经营者、网民要以授权的发布平台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不得转发来源不明、未经证实的信息,已发布的要及时予以删除;无法删除的要及时辟谣,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二、自媒体经营者、网民应对网络发布的疫情通报、公告仔细甄别,不得转发、传播和扩散非授权平台发布的疫情通报、公告;不得随意传播非权威来源的音视频和文字信息;不得道听途说、捕风捉影,臆想、编造谣言,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三、广大自媒体经营者、网民要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发现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今日头条等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疫情通报、公告的聊天截图、视频、音频、文字等信息,要主动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四、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的未经授权的疫情通报、公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网信、县公安局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严肃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群主)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自媒体经营者、网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务必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沈丘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