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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第九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2-10     点击数:8063

沈丘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

第九号

  鉴于我县面临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县域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急救医疗、消防、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等应急服务保障类车辆以及救援、清障等专项作业车辆外,其他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二、对允许上路行驶的疫情防控工作用车(含公务用车),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放《沈丘县疫情防控工作车辆通行证》。需办理通行证的,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凭单位证明,统一到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办理(地址在县农业司法综合办公楼6楼),每个乡镇(办事处)限办3张,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单位限办2张,其他县直行政企事业单位每单位限办1张。

  三、对于全县已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运输车辆和人员须报备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后,各疫情防控监测点予以放行(联系电话:0394-5102226)。

  四、对于运送保障城乡运转和居民生活物资的机动车,经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通行。居民因就医等特别紧急情形须用车上路行驶的,要服从执勤交警指挥,驾驶人事后应及时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电话报备(联系电话: 0394-5282936、13939463538)。

  五、各行政村(社区)居民车辆返回外地上班、经商、务工、就学或其他特殊情况,须取得所在行政村(社区)、乡镇(办事处)同意,同时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电话报备(联系电话: 0394-5282936、13939463538),经允许后方可外出。

  六、对违反禁令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1日零时开始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沈丘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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