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划定的禁燃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以县城区漯阜铁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宁洛高速以南、东环路(世纪大道)以西闭合区域及闭合区域外围自然延伸500米区域内,含沙南、沙北产业集聚区及商务中心区全部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否则,将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由槐店回族镇政府、北城办事处、东城办事处、石槽集乡、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为责任主体,在县城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位”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工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开展禁燃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不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通告燃放孔明灯的,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六、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