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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6-11-02     点击数:3295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精神,我国将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切实做好我县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县情县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查清我县“三农”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县范围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办事处。
    普查的行业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6年12月3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全县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省、市要求,县政府办公室成立沈丘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农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乡镇(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辖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普查经费。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认真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培训和组织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选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农业普查经费按国家的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县监察部门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工作,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要充分利用国家卫星资源,准确测量我县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数据资料,掌握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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