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爱孩子害人害己啊!”林某某捧着判决书发出了深深的叹息。林某某中年得子,对儿子林小某一贯溺爱有加,拗不过儿子的再三央求,他抱着侥幸心理,让未成年的儿子驾驶摩托车上路,不料却撞伤了路人。11月2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者林小某的父亲林某某被判向原告张女士赔偿各项费用23656.3元。
2015年6月3日,被告林某某的儿子林小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县城内一条主要干道上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过程中,由于未注意红绿灯的转换,将人行道上的张女士撞伤,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在沈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腿皮肤擦伤、腓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三万多元。经沈丘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小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林小某,生于1998年5月,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林小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将张女士撞伤,造成交通事故,沈丘县交警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程序正确,责任划分正当,应予以采信。因被告林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林某某依法承担。张女士在沈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肇事所致损伤而支付的费用,被告监护人林某某应按侵权责任赔偿相应比例,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沈丘法院 李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