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心存侥幸,为逃避责任而逃逸,触犯刑律,后悔莫及。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赴朋友宴席,虽说还要出车,但是张某自认酒量不错,就喝了几两。饭毕,他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项界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某乡镇小学路口处,撞住由西向东推着自行车的行人王某,致使王某严重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张某酒意顿时全消,左右环顾,看到路口并没有其他行人,怀有侥幸心理,驾车逃逸。张某逃逸后不久,反复思量,心中越来越害怕,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当日晚21时许,张某主动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未按规定车速行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被告人张某的家人与被害人王某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家人赔偿被害人王某近亲属共计61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张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沈丘法院 张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