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②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
③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申请和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由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效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子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要及时予以确认。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及生活自理能力评估:①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分为三档,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2024年特困护理费标准为:全护理每人每月6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00元;自理每人每月75元。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以下6项指标评估认定:(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护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
(五)城市特困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839元;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5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