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沈丘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9月18日
沈丘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县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成果,严防已整治水体返黑返臭,建立健全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农村黑臭水体是指: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等)范围内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水体。
第三条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让农村黑臭水体“长制久清”,严防已治理水体返黑返臭。
第四条 本管理方案适用对象为县农村黑臭水体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庄(社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沈丘分局指导和监督全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导识别农村新增黑臭水体,组织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
第六条 县财政、发改、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住建、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积极申报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完成任务。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是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塘、沟渠)水体无异味,颜色无异常,河(塘、沟渠)无污水直排,河(塘、沟渠)底无明显黑臭淤泥,岸边没有垃圾;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运维管理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
第八条 农户作为受益主体,有义务自觉维护村庄内的环境卫生,养成良好习惯,不乱扔垃圾、秸秆等,及时打扫周边卫生;主动检查自家污水处理情况,定期检查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的渗漏、堵塞、破损等问题的维修、维护和更换等,及时将情况向村级组织报告;严禁将生活污水排放村内的坑塘、沟渠。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和坑(塘)长制度。完善县、乡、村三级河长湖长体系,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向村级延伸,在所有行政村设立村级河长、湖长、塘长,明确村级河、湖、塘、沟、渠管护的直接责任人。建立“一河(湖)一档”制度,竖立村级河长湖长塘长公示牌;以村为单位明确巡河员、保洁员,负责日常巡查、水面和堤岸保洁等工作。建立健全治理后的农村黑臭水体垃圾清理和打捞体系,明确经费来源,配备打捞人员和打捞设备,及时清理水体表面、岸边、(河)埠头、桥洞等处的废弃漂浮物、垃圾等。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并做好日常调度记录。
第十条 建立垃圾清理及打捞制度。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禁止在农村水体岸边设置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利用坑塘、沟渠等直接堆放或填埋农村生活垃圾。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效能,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将水体垃圾纳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系统。
第十一条 建立运维管理机制。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管理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四位一体”运维管理体系,切实落实运维保障资金。采取市场主导、政府补助的方式,建立市场化粪污收、处、运、用体系及厕所维修队伍,确保厕具坏了有人修、粪液满了有人抽、抽走之后有效用。对于人工湿地、水生动植物等分散、运维简单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激发乡村群众的积极性,建立工程长效运维志愿者队伍,禁止未经处理和处理后未达标的农村生活污水排入河湖、坑塘、沟渠,确保生态修复效果长期稳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运维和管护长效机制和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监督检查、监测,严格管护标准,建立故障应急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或抽查,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管和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工作,每季度开展1次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定期通报水质达标情况。每年至少对黑臭水体水质监测一次,且于第三季度前完成;开展黑臭水体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排污口的水质监测。
第十三条 建立村民参与机制。发挥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核心作用,明确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环境保护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调动乡贤能人参与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鼓励群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原则上由村民作为日常维护主体,鼓励第三方运维企业聘用当地农户进行日常巡检。推动有条件区域设置村民环保监督员。推动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与村民签订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 推行垃圾分类机制。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从生活垃圾源头抓起,依据垃圾性质进行分类收集,针对无机物、有机物、有害物,分别采取处置设施集中处理、资源利用生态处理、有害废物统一处理。鼓励村民开展垃圾分类,提升村民生态意识,提高村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建立问题反馈、整改落实机制,动态更新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定期公开黑臭水体信息及治理进展情况。鼓励村民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成效监管,畅通12369环保热线和各种举报渠道。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的首要标准,鼓励公众全程参与。及时公布黑臭水体整治的问题清单、核实情况、落实单位、治理效果等信息,形成公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引起水体黑臭的工业企业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养殖以及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健全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执法机制。对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整治后水体、生活垃圾擅自堆放、畜禽养殖粪污未进行有效处理处置、工业企业偷排以及排放不达标废水等行为造成黑臭水体的,要加强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针对发现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防范水体黑臭风险,巩固整治成效。
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有关工程和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信用监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将从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有关单位纳入信用管理,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将从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等单位纳入信用管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治理和管理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沈丘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
第二十条 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支持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将农村黑臭水体水质和生活污将农村黑臭水体水质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经费纳入财政经费,大力支持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有关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程的建设运营。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价格标准。探索价格补偿机制,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每户粪污清掏服务、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较好的村民进行补贴。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厕所革命等活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大力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宣传。开通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公众号,通过短视频、在线直播、系列报道等形式,总结推广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技术、工作经验、治理成效和先进事迹。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提升村民的环境素养,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倡导节约用水,引导广大群众形成良好习惯,从源头上杜绝生活污水乱泼乱倒、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 强化督导考核。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对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进度滞后、逾期未完成治理目标任务、因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已治理水体返黑返臭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改,对工作中形成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进行学习推广,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