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又有哪些影响?
一起来看
1.见义勇为免责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屡次发生,农夫与蛇的故事频频上演,“扶不扶”“救不救”也一度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以上回应,给见义勇为上了一道保险,保护见义勇为者“不寒心”。
2.房屋可以设置居住权
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就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368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安居”才能安心!“住有所居”是百姓最现实的心愿,是关系民生的头等大事!居住权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在第十四章共用八个条文规定了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转让和继承的禁止、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登记等有关居住权的一系列内容,充分保障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居住权利,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更大范围地解决了“住有所居”这一民生问题。
3.高利贷,不用还高利
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长期以来,高利贷都是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灾区”,部分违法犯罪分子为获得高额的非法收益,不惜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敲诈等手段,不少被害人因此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此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这充分反映了国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
4.高空抛物,必须抓出
第1254条,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据了解,一枚小小的鸡蛋,从几十米的高空坠落时,其产生的冲击力足以杀死一个成年人。近年来,“高空抛物”屡禁不止,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典》作出上述规定,旨在从法律层面根治“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陋习,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
5.“对号入座”入法
第815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行以前,合同法中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并没有将“对号入座”这一要求列入其中。如果遭遇“霸座”行为,大部分旅客会向铁路工作人员寻求帮助,而铁路工作人员在面对“霸座”行为时,大多只是以劝导为主,缺少相应法律制裁,这更让霸座者有恃无恐,不能有效地解决“霸座”问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对号入座”写入其中,让制止“霸座行为”不再无法可依,还广大旅客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
6.职场骚扰,法律撑腰
第1010条,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让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受理投诉、调查处理,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行直视这一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不仅列举了性骚扰行为的表现形式,同时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对性骚扰行为的防范义务,让受害人勇于对性骚扰说“不”!
7.肖像权侵权不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是每个公民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是以营利目的作为其判定条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以期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
8.个人信息受保护
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9.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近年来,一些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破坏了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消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
10.电梯广告收益,业主共享
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产生的收入究竟归谁所有?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不少的矛盾纠纷,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这既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定分止争,营造和谐的社区关系。
11.孩子打赏主播,必须退款
第144条,“8 岁以下的孩子实施的行为无效”,145 条,“8 岁以上 18 岁以下的孩子实施的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
1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
第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13.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方式催收物业费
第944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14.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以撤销
第1053条,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第1054条规定,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能请求损害赔偿。
15.离婚冲动了,30天可以撤回
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天过去后,双方才能再去申请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