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良好的县城区道路通行安全环境,规范营运秩序,构建和谐沈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我县依法对三轮车进行了集中整治,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但仍有一些三轮车在整治区域内非法载客、上路行驶,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县城区东环路(含)以西、宁洛高速以南、西环路(含)以东、华佗路(含)以北区域内。
二、整治对象: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整车设计质量大于40公斤,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以电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辆,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包括接送学生的自备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
三、整治目标:从2016年5月11日(农历四月初五)起,全面禁止上述整治对象在整治区域内道路上非法载人、上路行驶。今后每年的农历八月十五和春节期间持续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防止反弹。
四、法律依据
1.对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车从事非法客运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以及《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暂扣营运车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违法乱停乱放、占道停放的三轮、四轮车车辆,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依法处罚;对在人行道、广场、商场等密集场所附近等客、载客,乱停乱放的三轮、四轮车辆,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3.对驾驶拼装、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收缴车辆。
4.对生产或者销售拼装、改装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动三轮、四轮车辆的企业或个人,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时间要求:凡列为本次整治对象的三轮、四轮车辆,应自行停止营运及上路行驶;自2016年5月11日(农历四月初五)起,对仍在整治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三轮、四轮车辆,县公安、交通、城管、住建、质监、工商等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