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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丘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沈丘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6-08-06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沈丘县政府印发了《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丘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补偿标准》的调整背景是什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各地需尽快完成本行政区内具体补偿标准的调整、公布、备案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征地补偿机制,妥善处理征收土地与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关系,助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县开展了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补偿标准》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补偿标准》发布之前,旧补偿标准主要参照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丘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沈政〔2013〕4号)规定执行,其中大部分标准超过10年未更新,补偿标准单一,很多附属物类型没有补偿标准。本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沈丘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优化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动态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对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助力城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完善征地制度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补偿标准》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在与省最低补偿标准和我县现行标准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将我县《补偿标准》分为林木类、建筑物类、构筑物类、其他附着物类和青苗类5大类、24项二级类、86项三级类、198项特征项。依据豫政文〔2025〕16号文件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要求,结合省最低补偿标准和我县现行标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各类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四、《补偿标准》适用于什么范围?

  《补偿标准》适用于沈丘县范围内所有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

  五、《补偿标准》未涵盖的补偿类型或其他未尽事项,如何处理?

  《补偿标准》未涵盖的补偿类型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解读机关:沈丘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394-5587808

相关稿件: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丘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沈政〔2026〕6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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