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18号)有关要求,扎实做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路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强化规范管理,加强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更好便民利民,县财政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沈丘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方案(试行)》。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一次性困难救助对象有哪些?
(一)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亲属可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
1、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2、 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3、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实际赔偿的;
4、 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5、 受害人因住院产生大额治疗费(大额治疗费以50万元为低限)致家庭陷入困境,且得不到赔偿或少量赔偿(以低于总费额30%)的。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
2、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3、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致使生活困难的;
4、社会救助措施使受害人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5、在民事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二、一次性困难救助能申请几次?救助标准是什么?如何申请?
(一)同一交通事故同一当事人只能救助一次。
(二)根据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情况,救助标准有所不同:
1、 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且受害人为家庭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致使家庭其他成员生活陷入困境,导致特殊困难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2、 因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导致受害人家庭陷入困难的,参照河南省其他地市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困难救助标准为:一般损失(伤残8-10级),最高不超过1万元;中等损失(伤残4-7级),最高不超过3万元;重大损失(伤残 1-3 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3、 如遇特殊情况,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股报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管理部门提交《沈丘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和受害人基本资料;
2、 受害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3、 户口簿等可以证明申请人、受害人有抚养、赡养义务的资料;
4、 相关单位出具的受害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 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或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6、 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状况的证明;
7、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8、 救助基金服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从申请到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有哪些流程?
(一)受理。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情况复杂,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经审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书面不予救助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发放救助资金。道路救助基金服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的相关材料进一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标准,由道路救助基金服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给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与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联系。
相关稿件: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丘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