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2021〕47号
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丘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丘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5日
沈丘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整治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当前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共周口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周教工委〔2021〕1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导的通知》(周政教督办〔2021〕12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监管、协同治理。落实“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治理”原则,强化属地乡镇(街道)主导、行业主管部门共管机制,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二)依法许可、分类规范。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的培训,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任何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三)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强化学校育人主体,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不断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通过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共同推进,查禁和疏导双管齐下,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三、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知识类培训机构必须在符合安全教学等必要条件的前提下,由县教体部门依据《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进行审核,并办理培训许可手续,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培训。对体育、音乐、美术、舞蹈等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的非学科类培训,暂不需要办学许可,但必须具备安全条件,符合《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八章办学场所”之规定,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开展培训业务。
四、工作举措
(一)关停检查。按照《中共周口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周教工委〔2021〕1号)要求,自2021年6月27日起,全县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一律暂时关停,排查安全隐患。
(二)规范整改。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导的通知》(周政教督办〔2021〕12 号)要求,2021年7月10日-30日为规范整改期。在此期间,对有证照的培训机构进行重新审批,同时受理无证照且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申报审批。
学科知识类培训机构的申报程序如下:
1.初审:7月10日-25日。重新审批和新申报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申报清单”(附件2)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备后到乡镇(街道)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办公室(一般设在乡镇中心校)申请初审。
凡新申报的校外培训机构,乡镇(街道)校外培训机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验。
2.审理审批:时间为7月20日-30日。
乡镇(街道)初审合格后,校外培训机构举办人持相关材料(附件5)到县教体局学科知识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二楼西头第二会议室)进行现场审核;县教体局对新申报的校外培机构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验。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持消防安全合格手续、房屋安全合格手续及培训机构场所信息表到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审核。
县教体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将审核通过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面向社会发布公告。
核批报备:8月1日-5日。县教体局要将公示无异议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进行汇总,及时上报市教体局。经市教体局批准后,县教体局为学科知识类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颁发营业执照。
学科知识类培训机构凭许可证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后到县教体局登记备案。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持营业执照到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和选用的教材等)监管部门(从事艺术辅导的监管单位为县文广旅局,从事体育指导的监管单位为县教体局,从事科技培训的监管单位为县工信局,从事婴幼儿指导服务的监管单位为县卫健委)登记备案。备案成功后,校外培训机构方可开班举行培训活动。
重新审批、新申报未通过和未参加申报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关停取缔。
取缔执法:8月6日至15日。无证照培训机构的取缔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槐店回族镇区域内无证照校外培训机构的取缔工作,由槐店回族镇政府组织,县公安、消防、住建、教体、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的任务如下:
(1)县教体部门下达无证经营取缔通知书。
(2)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无照经营人”“提供经营场所人”分别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必要时下达罚款通知单。
(3)县公安部门做好取缔过程中的安保维稳工作,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4)县消防、住建部门及机构属地派出所对培训机构的消防设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下达无消防合格验收、消防设施不合格等通知单,必要时下达罚款通知单。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提前制定预案,细化任务,明确分工,确保执法顺利。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成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附件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优化管理措施。
(二)强化日常监管,夯实主体责任。县教体局负责对学科知识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指导,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指导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培训机构的查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负总责,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办公室,统筹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无证照培训机构的打击取缔工作。
附件:1.沈丘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校外培训机构申报清单
3.校外培训机构场所信息表
4.校外培训机构初审表(学科知识类)
5.校外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6.沈丘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学科知识类)
附件1
沈丘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艳秋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建林 县政府办公室正科级干部
张海洋 县教体局局长
陈伯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成 员:赵 剡 县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子敬 县卫健委副主任
郭宝珍 县教体局副局长
王俊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董 斌 县人社局副局长
刘 焱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李 飞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 峰 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治国 县城管局党组成员
张三同 县文广旅局副局长
李 辉 县工信局副局长
高 力 县消防救援大队助理工程师
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张海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郭宝珍、王俊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学科知识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指导及负责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指导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培训机构的查处。
各部门职责:
县教体部门:负责为申请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机构举办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对从事学科知识类及体育武术类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指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和使用教材,下同)的监管;对在职中小学教师的监督管理,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校外培训工作;对涉及教师资格证的审核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为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为营利性学科知识类校外机构办理名称预保留手续;对校外培训机构收退费、食品安全、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培训机构的查处。
县民政部门:负责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办理名称预先保留手续及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县公安部门:负责对涉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线上培训及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对聘用外籍人员的监管;对专项治理中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对申请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是否有犯罪前科出具相关证明。
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培训场地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消防工程的安全监管。
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培训场所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消防监督抽查。
县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违规乱建等行为。
县文广旅部门:负责对从事艺术类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内容的监管。
县委宣传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出版物(含校本教材)内容涉及不良信息,存在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的监管。
县工信部门:负责对从事科技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内容的监管;对校外培训机构涉及外籍人员工作许可的监管。
县卫健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的监管。
县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税收监管。
县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贷款办理及相关业务的监管。
附件2
校外培训机构申报清单
1.消防安全合格手续(前置条件),有资质机构(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
2.房屋安全合格手续(前置条件),有资质机构(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
3.法人、校长的个人信用报告(县人行出具)。
4.培训机构场所信息表(经乡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办公室现场核验并签字盖章)。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县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举办人提前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第5项仅新申报者提供)。
学科知识类培训机构持上述手续和机构其他软件手续(举办人信息、校长信息、教师信息、章程及各种制度)到乡镇(街道)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办公室申请初审。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持申报清单中1、2、4项材料到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初审。
附件3
校外培训机构场所信息表
附件4
校外培训机构初审表(学科知识类)
教师和管理人员信息
机构拟设培训项目信息
附件5
校外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法人材料
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下同)。
2.法人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不是必备条件)。
3.法人个人信用报告。
4.公安部门出具的法人无犯罪证明材料原件。
二、聘用人员材料
1.聘用校长材料
(1)聘用校长的个人信用报告;
(2)县公安部门出具的聘用校长无犯罪证明材料原件;
(3)聘用校长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聘用教师材料
(1)聘用教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不少于3人);
(2)聘用教师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培训场所材料
1.培训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房屋需要)或产权证明(自有场所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2.培训机构场所信息表(见附件3)。
3.消防安全合格手续。
4.房屋安全合格手续。
5.属地派出所出具的消防日常检查报备函。
四、其他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学科知识类新申报机构需要)。
2.校外培训机构初审表(学科知识类)(附件4)。
附件6
沈丘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学科知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