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总部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总部经济发展水平,促进财源建设,引导区域合作,带动产业升级,根据《河南省“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豫政〔2015〕65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周政〔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一、我县总部经济的内涵
总部经济是指县域外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在我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设立经营总部或者设立法人公司、地区分支机构,经县政府同意,与县招商服务局签订总部经济合作协议,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
二、准入条件
凡在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设立总部经济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直接登记法人公司或授权登记法人公司;
(二)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能够正确核算各项费用以及进、销项税收;
(三)守法经营,不发生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经营场所,健全的企业组织架构。
三、准入程序
凡设立总部经济的企业,需要向县招商服务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业务经营情况、经营规模和效益等),由县招商服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商务中心区管委会签署书面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县招商服务局代表县政府签订招商协议,明确合作期限。
四、政府扶持标准
对招商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县政府制定出台扶持措施,根据企业对县财政税收实得部分的贡献份额,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市场拓展、人才引进、技术创新、业务培训等。
(一)对域外引进在县商务中心区注册的运输物流企业,且运输规模原则上达到400辆以上车辆,由县税务局负责核实税收。县财政年度实得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将实得部分的80%用于扶持企业;县财政年度实得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将实得部分的85%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县财政实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当月统一按实得部分的80%预拨,从达到县财政年度实得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当月按85%拨付。年底总算账,对当年地方财政所得在500万以下的不再进行扶持。
(二)对域外引进在县商务中心区注册的保险企业,根据其对县财政的贡献份额,县财政年度实得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将县财政实得部分的75%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县财政实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当月按实得部分的75%拨付,当月未达到县财政实得部分50万元的,当月不享受扶持政策,待累计县财政实得达到50万元后拨付。年底总算账,对当年地方财政所得在500万以下的不再进行扶持。
(三)对域外引进在县商务中心区或产业集聚区注册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服务于沈丘县安钢产业园的上下游企业除外),根据其对县财政的贡献份额,县财政年度实得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将实得部分的90%扶持企业;县财政年度实得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将实得部分的97%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县财政实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当月按实得部分的90%预拨,从达到县财政年度实得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当月按97%拨付。年底总算账,对当年地方财政所得在500万以下的不再进行扶持。
(四)对域外引进在县商务中心区注册的平台经济企业,根据其对县财政的贡献份额,县财政年度实得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将县财政实得部分(包括个人经营所得税)的90%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县财政实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当月按实得部分的90%拨付,当月未达到县财政实得部分50万元的,当月不享受扶持政策,待累计县财政实得达到50万元后拨付。年底总算账,对当年地方财政所得在500万以下的不再进行扶持。
(五)对域外引进在县商务中心区注册的建筑劳务及建筑商砼企业,县财政年度实得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将实得部分的80%用于扶持企业;县财政年度实得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将实得部分的85%用于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县财政实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当月按实得部分的80%预拔,从达到县财政年度实得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当月按85%拨付。年底总算账,对当年地方财政所得在500万以下的不再进行扶持。
五、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
(一)县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总部企业人才支撑。大力引进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特殊人才,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完备的产业支撑、良好的科研支撑和充足的人才支撑。对总部引进的各类人才予以优先享受县人才扶持政策,其高层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沈丘县引进人才专项用房。
(三)加大对总部设施的投资力度,完善公共配套服务,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四)总部经济企业在入驻过程中所涉及的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由县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五)对入驻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的总部经济企业,所涉及的扶持政策落实,由县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代办扶持申请,并请县税务局、招商服务局把关会签后,提交县领导审批,县财政局负责核拨。
(六)对入驻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的总部经济企业,县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六、相关要求
(一)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漏税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除追究相关责任外,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二)除另有约定外,本意见优惠政策条款所涉扶持政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月兑现,原则上最迟不超过企业下月纳税前兑现完毕。
(三)协议期间,确因政策环境变化而非企业违规违法自身原因引起的停票、注销,导致后续月份无法纳税,造成当月纳税地方所得不足50万元及协议年度累计纳税不足500万的特殊问题,由县税务局、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审核把关签字确认并报县领导签批后,县财政部门按协议最低档次标准予以解决,同时终止协议。
(四)县政府以前出台的扶持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