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丘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2月11日
沈丘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我县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乡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0〕130号)、《关于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豫建城〔2018〕9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强循环经济建设,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专业收运、统一处置的办法,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县的餐厨废弃物管理网络,确保全县餐厨废弃物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范餐厨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链,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企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二、目标任务
建立适合我县实际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机制,实现餐厨废弃物定点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形成合理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产业链,确保全县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争取到2022年12月底,全县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率达80%。
三、处置范围
根据《沈丘县生活垃圾议焚烧发电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我县餐厨废弃物处置范围为全县县域内。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1.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特别是向餐饮业从业单位(人员)广泛宣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让广大居民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了解实施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内容。各乡镇(街道)组织对本辖区内餐饮单位逐户进行拉网式调查,发放调查登记表,摸清餐饮单位名称、数量、位置、营业面积、餐厨废弃物产出量以及相关信息,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统一处置提供依据。
2.确定收运、处置单位。根据外地经验和我县实际情况,采取收运、处置一体化的方式进行,由一家企业承担,从具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资格的单位中确定。
3.签订收运协议。与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公司签订收运协议,明确应收运餐厨废弃物的最低量,最低量参照沈丘县生活垃圾运送量的5-10%的比例核算的任务量确定,试运行一年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初级运行阶段(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主要针对学校、医院、机关、企业食堂、大中型餐饮企业等,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责任书和合同书,试点开展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容器设置标准,产生餐厨废弃物单位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建立餐厨废弃物日常监管档案。同时,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置集中整治活动,组织县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综合整治。
(三)全面推广阶段(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前期运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向社区、村居、小微型饭店、宾馆扩展,全面推广我县餐厨废弃物规范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五、明确责任
县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全县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对餐厨垃圾非法流出、混入生活垃圾或排入下水道的餐饮单位进行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与评价工作,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条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饮服务审批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指导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如实统计报送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要求各餐饮单位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或年检中承诺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并将餐厨垃圾交由合法的收运单位收集处理;组织开展对涉及餐厨废弃物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加强食用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非法回收、贩卖废弃油脂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群众举报的非法地沟油储运加工点及时彻底铲除,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对可以利用餐厨废弃物为原料(添加料)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对拒不签订收运协议或不将餐厨垃圾交由合法收运单位的餐饮企业进行处罚。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置服务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加大对餐饮单位厨房至公共下水管道间油水隔离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餐厨垃圾尤其是废弃油脂排入公共下水管道,并对没有隔油设施直接排入公共下水管道、河流的餐饮单位进行查处。
县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费保障机制。
县机关事务服务部门:配合做好县直机关单位的餐厨垃圾收集管理工作。
县卫健部门(县爱卫办):配合做好全县各医疗机构的餐厨垃圾收集管理工作。
县文广旅部门:配合做好旅游星级酒店餐厨废弃物收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体部门:配合做好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收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和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餐厨废弃物作为饲料加工原料的行为。
县公安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执法安全保障工作;加大对私收滥运餐厨垃圾的整治,做好对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机动车辆的联合查处工作;对路面行驶的私收滥运餐厨垃圾车辆进行查扣,查扣的无牌无行驶证车辆由交警部门处罚;查扣的有牌有行驶证但没有餐厨垃圾收运资格的车辆,要及时移交给县城市管理部门。
各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体系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包括社会宣传、餐饮单位调查摸底、餐厨废弃物申报管理、组织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辖区执法活动等;履行完成餐厨垃圾收运目标的第一责任主体责任,落实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量目标;指派专人负责餐厨垃圾收运执法和收运工作,确保餐厨垃圾收运工作有效开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沈丘县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卫健委、文广旅局、教体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等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等。
(二)严格监管。沈丘县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工作,并将收运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于执法工作不作为、餐厨垃圾收运监管工作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县餐厨垃圾收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提请县政府按程序问责。
附件:沈丘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附 件
沈丘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管理的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集中定点处置。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的收取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将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处理和投放纳入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划,并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及规模。
第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资格。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二)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收集容器;
(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营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设备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安全、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备;
(五)具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核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等内容。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分别建立登记台账,及时、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收送情况和处置结果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餐厨废弃物运营监督管理部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登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安装油水分离装置或者隔油池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二)使用餐厨废弃物专用容器收集废弃食用油脂,并保持其完好、密闭和整洁;
(三)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服务资格的企业签订书面收集协议,明确收集时间、地点、频率等内容。
规模较小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实行集中投放。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餐厨废弃物专用容器;
(二)使用安装装卸计量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且具有统一标识的收集运输车辆;收集运输车辆必须使用新能源环保车辆 。
(三)按照经营协议和收集协议,及时收集餐厨废弃物,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合理确定收集频次;
(四)运输过程全密闭,不得滴漏、洒落餐厨废弃物;
(五)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地;
(六)如实填写收集运输单据,及时记录台账。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接收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
(二)在处置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
(三)使用的处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持其正常运行;
(四)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中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相关规定,产品流向记入台账;
(六)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设施、设备因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县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在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个人或者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存放、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
(四)擅自从雨(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掏捞餐厨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及争取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研究制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使用者付费管理办法。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研究制订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使用者付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三)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性服务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管理工作;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用餐厨废弃物的行为。
(五)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直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七)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私收滥运餐厨垃圾车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十条 县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处置现场开展检查;
(二)查阅、复制餐厨废弃物台账及相关资料;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抽查、监测及其他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关闭或者停用监测设施,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信息报送机制,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处理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