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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沈政〔2019〕50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文)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豫政办〔2019〕5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工作部署,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支撑、环保生态”为原则,加大政策扶持,加强科技支撑,实现养殖规模化、管理信息化、防疫制度化、资源无害化、产销一体化,全面提升生猪养殖水平,增量扩群,保障供给,更好满足城乡居民猪肉消费需求,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通过各项政策和扶持措施的落实,促使我县生猪养殖产业稳步发展,养殖规模及出栏数量明显提高;保持生猪调出资金奖励大县的地位不变;到2020年规模以上养猪场粪污治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规模养猪场粪污农田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产业素质明显提升,养殖环境明显改善,大力推广种养结合,粪污农田资源化利用的循环发展模式;实现养殖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三、政策支持

  (一)强化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抓好非洲猪瘟防控是稳定生猪生产的首要任务。进一步落实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联防联控责任,继续严格落实“五控一隔离”(控猪、控肉、控泔、控宰、控检和建立规模场、积极引导养猪场(户)改善防疫条件,落实防疫措施。全面开展“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指导养猪场(户)科学补栏,防止因“一哄而上”补栏增加疫病传播风险。支持洗消中心建设,对2021年年底前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建设的洗消中心,按照财政评估价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2019年—2021年全县每年补贴不超过5个。及时足额发放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和随意丢弃病死猪及故意制造谣言干扰生猪生产和疫情防控等违法行为。

  (二)加快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全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规模生猪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补贴,按照《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丘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沈政办〔2015〕66号)精神,贯彻实施。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新购买引进种公猪、二元能繁母猪,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每头补贴1000元。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 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农办机〔2019〕11号)精神,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应补尽补。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支持,对符合授信条件暂时遇到困难的规模养猪场(户),要做好金融服务,不得限贷、抽贷、断贷。金融和保险业可将保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养殖机械设备纳入质押物范围,用于担保和反担保,拓宽生猪生产资金来源渠道。

  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功能,按“双控”(控制业务范围,控制担保金额)标准为生猪养殖贷款提供担保,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领作用。加大生猪产业支持力度,缓解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难题。对单产生猪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四)落实贴息政策,提高生猪保险保额。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贴息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贴息由省级上报补贴。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对其他规模养殖场(户)给予贴息。综合贴息不得超过银行基准利率。

  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500元增加至800元。扩大育肥猪保险规模,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风险抵御能力,调动生猪养殖场(户)恢复生猪生产的积极性。

  四、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按照农业农村部《全国兽疫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年—2019年)》要求,为满足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加强动物防检体系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防检人员配备,特别是乡村级无人员无技术的问题,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升防检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五、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生猪及产品的调运。

  严格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集中清理、依法取消不达标企业;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行为;积极引导生猪主销省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县投资建设屠宰加工厂,鼓励县内规模养殖场建设屠宰加工厂,强化产销对接,实现由“运猪”向“运肉”的转变。

  六、切实保障生猪养殖用地

  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积极引导新建或扩建的生猪养殖项目合理选址,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生猪生产。对依法依规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猪场(户),合理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要妥善解决生猪养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洗消、粪污处理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发展用地需求。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属于农用地的,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补划耕地。对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保障生猪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农村整理出的土地指标优先保障生猪屠宰加工等配套建设项目用地。

  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生猪稳定增长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县发改部门要牵头落实补贴政策,支持生猪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各项资金监管和拨付;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保障生猪养殖用地的供给;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指导规模养殖场开展环保达标改造;县商务部门做好产销对接;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生猪运输保障工作,落实好仔猪、种猪和冷鲜、冷冻猪肉运输优惠政策;县金融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融机构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县银保监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猪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落实生猪保险政策;县税务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户)依法落实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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