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丘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2日
沈丘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豫脱贫组〔2017〕34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规范管理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68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豫财农〔2018〕41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意见的通知》(豫财农〔2017〕65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8〕13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操作手册的通知》(豫财农〔2018〕143号)、《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18〕35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级新的整合资金政策的变化特点,结合我县实际,在沈政〔2016〕60号、沈政〔2017〕50号、沈政〔2018〕62号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县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巩固脱贫成效。
(二)工作目标。通过整合,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尽可能将整合资金“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激发县域内生动力,支持围绕突出问题,脱贫摘帽后以巩固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试点办法》)明确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根据豫办〔2018〕35号规定的整合范围,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 “应整尽整”。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依据年度脱贫规划,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二)充分授权。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中央及省、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归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使用。县级有关部门不得限定资金具体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部门专项计划、约束性任务限制统筹整合工作。及时取消干扰阻碍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考核要求。
(三)精准使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下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脱贫摘帽后围绕年度脱贫任务,严守现行扶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不得用于“负面清单”的项目。资金投入规模和扶贫项目确定依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
(四)提高效率。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围绕县脱贫攻坚规划,制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整合资金来源和使用要求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在优先保障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中央相关部门安排的17项试点类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整合资金范围按照豫办〔2018〕35号文件要求的中央资金目录执行。以后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整合资金范围执行。对统筹整合使用的中央资金,要结合沈丘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在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范围内使用,按照沈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执行。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省级财政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生产发展、整合资金范围将省级相关部门安排的13项试点类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按照豫办〔2018〕35号文件要求的省级资金目录执行,具体投入资金规模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
(三)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结合市、县实际,进一步加大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整合力度,配合市、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巩固脱贫成效的需要整合相关涉农资金。
(四)支持县域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形成实际支出,净结余一至二年或二年以上的资金可以收回,纳入下一年度统筹范围,待问题解决后重新纳入预算。
第五条 整合资金使用的类别
(一)农村基础设施类。反映用于农村贫困地区乡村道路、危改、基本农田、农村饮水安全、水毁工程、桥涵、高效节水灌溉、打井等基本水利设施、人畜饮水、生态环境保护,公路、道路硬化、路边沟、栅栏、自来水、三通一平、少数民族发展、农业生产便道、巷道等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方面的支出。
(二)农业生产发展类。反映用于农村贫困地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扶贫车间、林果地建设项目以及相关技术推广的项目,产业扶贫、特色村寨、畜牧养殖、素菜、特色农作物种植、棚室、菜窖、冷库、种养综合示范、庭院经济等支出。
(三)人居环境类。围绕巩固脱贫成效,乡村振兴、改厕、生活污水处理等人居环境类项目。
(四)其他类。与扶贫项目有关但中、省级资金不能使用的项目监理费,前期设计等工作费用,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批复执行。
第六条 整合方式
纳入统筹整合资金的中、省、市级资金,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安排使用,支出原则上列“20305扶贫”相应明细,使用专项债券安排的等相关资金不能调整科目的,可按照规定列相应科目。
(一)中央财政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整合方式。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对于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计算到县的财力性补助资金,用于统筹使用。对于中央相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筹使用。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对于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计算到县的财力性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贫困县统筹使用。对于中央相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县级脱贫攻坚统筹使用。
(三)市、县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由县脱贫攻坚统筹使用。
(四)县级按照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实事求是确定整合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严格按照现行扶贫标准既不降低也不抬高补助标准,违规安排使用资金。
第七条 整合程序和部门分工
(一)整合程序
1.在县财政局国库股设立“精准扶贫整合资金专户”。
2.相关业务股室收到上级下达的指标文件后,要将指标文件及时移交到资金整合办,资金整合办登记、签收、汇总报县财政局领导审批,并到预算股录入指标、审核指标,下达到精准扶贫整合资金专户。
(二)部门分工
1.扶贫部门负责项目的筛选, 负责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论证项目和项目的绩效目标,确定项目并录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项目提前审核、提前论证、动态调整。实行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
2.财政部门将整合后的涉农资金指标定期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县脱贫规划、年度脱贫任务、当年3月31日前完成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制定上报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调整报备工作,对于上级后续下达的资金可制定补充实施计划,并把资金与项目精准对接。
3.依据豫财农〔2017〕65号文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并及时审核实施单位的报账资料,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全责;财政部门依据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报账资料,结合项目全流程管理规定和县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合同报账节点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4、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财务规定建立项目备查帐,完善沈丘县扶贫资金动态管理平台的资料上传归档工作。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措施及报账管理程序
(一)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措施
1.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的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的进度及阶段性验收手续进行报账。项目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报账凭据。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2.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实施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审核补助对象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3.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局建立精准扶贫整合资金台账和智能化管理扶贫资金平台,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及时向县领导、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报资金的整合使用情况。
4.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整合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5.整合涉农财政资金工程(含设备采购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3%(设备采购可根据合同确定)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6.整合资金与扶贫项目精准对接。整合资金与扶贫项目必须一一对应,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启动资金,对违规问题收回的资金,要重新按排扶贫项目;对不能对接到项目的扶贫资金,要统一收回,重新安排到扶贫项目;已安排实施,预计年底结余较大的跨年度项目,预计结余资金要及时收回,安排实施新的扶贫项目,原项目所需资金列入下年度投资预算;项目决算结余资金也要及时收回,安排实施新的扶贫项目。
7.扶贫项目管理务必从严规范。扶贫项目工程招标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限额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投资额度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要灵活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定点采购等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扶贫项日实施进度的要求,报县政府采购办依法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竟争性磋商、单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单项合同估算10万元以下的限额内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豫财购〔2018〕1号)规定,由部门(单位)自行询价采购。扶贫项目签订的合同要与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约定一致,不一致的要及时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确保资料齐全完备。
合同期内由于原材料价格上下浮动引起的成本增减,超过或减少5%,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决算,超出或减少部分给予追加或扣除,并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合同期外引发的成本增加不予追加。
8.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扶贫项目管理要求落实公告公示制。依据“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县扶贫办对项目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县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情况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对本部门项目实施前进行公示和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在项目实施地行政村施工前进行公示,竣工后设置永久性公示牌。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对乡村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公告、公示。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9.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
10.主管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结算,可采取审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限时进行决算。加快项目决算进度,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
11.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如无正当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方法。
(二)报账管理程序
1.整合专户资金需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凡应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必须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项目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批复为准。
2.报账资金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
3.整合涉农专户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
4.整合涉农专户资金必须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定期在公共信息网站上公示。
5.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1)未纳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未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2)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3)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无变更手续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5)其他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九条 报账支付程序
(一)整合专户资金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下达后,若申报金额与下达资金数额有变动,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资金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资金数额,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计划,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材料报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
(三)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需填写精准扶贫整合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并附拨款相关附件,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四)整合专户项目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十条 报账凭证的提供与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管理,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对报账资料的合法性负全责,财政部门依据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报账资料及时拨付资金。
报账单位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一)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生产发展类项目报账时提供:
●预付款
1.提款单和施工单位加盖公章的三联收据(三联都加盖财务专用公章);2.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文件;3.发改委立项(或备案材料);4.中标通知书;5.合同;6.施工单位对监理的开工申请;7.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出具的开工令;8.监理对施工单位的支付凭证;9.施工单位资质一套(加盖行政公章);10.项目预算书或财政评审报告;11.施工单位提交项目所在地行政村村室脱贫攻坚公示栏的公示资料(有群众观看的彩色远景和近景公示照片);12.项目主管单位提供:审核后的各个标段阶段性资金拨付汇总表(主管单位盖章、审核人签字)。
●进度款
提款单和施工单位加盖公章的三联收据(三联都加盖财务专用公章);2、施工单位对监理的支付申请;3.监理对施工单位的支付凭证;4.合同价增值税发票(抬头为签合同甲方);5.验收表;6.工程移交表;7.工程管护责任书;8.验收报告。
●决算款
1.提款单;2、施工单位对监理的支付申请;3.监理对施工单位的支付凭证;3.施工单位加盖公章的三联收据(三联都加盖财务专用公章);4.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质量保证金
1.提款单;2.施工单位对监理的支付申请和监理对施工单位的支付凭证;3.施工单位加盖公章的三联收据(三联都加盖财务专用公章);4.复验表;5.复验报告。
(二)“一卡通”资金报账时提供:提款单、收据;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资金批复;县领导签批的立项报告;一卡通人员清单(盖章、审核人签字)。
(三)设备及生产资料采购类项目报账时提供:
(1)报账提款申请单;(2)收据;(3)物资设备购销合同;(4)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5)物资设备验收表、移交表、管护责任书(6)供货商开户许可证;(7)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
(四)贴息类项目报账时提供:
(1)贴息报账提款申请单;(2)收据(3)贷款利息凭证;(3)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贴息金额;(4)个人基本信息或贴息企业开户许可证(5)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
(五)培训类资金报账时提供:实施单位与培训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培训的实施方案,发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文件,精准扶贫整合资金报账申请单,培训人员详细身份信息,培训签到表,评审报告 ,决算(审计)报告,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人数、阶段性验收单;实施单位的培训总结等。
(六)撬动金融资本类报账时提供:整合资金提款申请单,实施部门,银行部门签署的协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整合资金暂存的银行名称及账号。
(七)其他类别项目资金报账时提供: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账务档案管理
(一)项目主管部门加强文档管理,建立整合资金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备查。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三)扶贫项目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与资金的管理
(一)加强资金与项目对接匹配
1.规范项目库管理。按照县级项目库管理制度,按照项目绩效申报指南,加强项目立项和绩效评审论证,绩效申报不过关的项目不能纳入项目库,落实“花钱必问效,无效便问责”的扶贫资金管理要求,提高入库项目质量,确保评审入库的项目真实、可靠、可行、绩效目标切合实际。
2.加快扶贫资金投资预算评审,对已经筛选纳入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集中力量进行评审,零星、分散的(20万元以下)可有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评审,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3.统一协调资金对接项目,根据季节、时效等合理安排资金。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符合必须招标条件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未达到公开招投标的,依法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同时适当前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流程,资金拨付优先用于已经招标项目的需求。
4.对决算评审限时办结,建设单位凭工程验收报告可拨付工程款的80%。
5.加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和县智能化扶贫资金管理平台建设,加强扶贫资金支出数据的审核比对和分析应用,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和评价
根据《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相关精神,结合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实际,开展扶贫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对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县有关部门和扶贫资金使用单位承担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的申报、预算执行中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抽查和重点绩效评价。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二)绩效目标的审核和批复。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扶贫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执行环节,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脱贫攻坚规划,组织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合规性、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论证。纳入年初预算的扶贫项目经县人代会批准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20日内将绩效目标和预算一同批复到预算执行单位。
(三)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和扶贫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四)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花钱必问效,无效便问责”,在绩效考评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整合资金项目全部纳入审计范围。
(二)整合资金项目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在沈丘县政府网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拨付情况,并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开展涉农整合资金年度专项督导检查。县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年度对扶贫项目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按照年度督导时间节点,制定督导实施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形成整改报告。落实扶贫资金进行“一笔一笔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整合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未按要求及时向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整合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的;
4.负有招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充分论证、未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未按规定建立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整合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整合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3.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4.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县乡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的;
3.将整合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4.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5.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调整计划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整合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整合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整合资金滞留的。
违反本方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2日起执行,原县级下发的沈办〔2016〕60号、沈政〔2017〕50号、沈政〔2018〕62号办法作废,解释权归沈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