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5月28日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省、市要求,为实践“枫桥经验”,切实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有效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交通事故、建筑工程、物业管理等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我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解决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沈丘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义,扎实有效地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维护好重要战略发展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要求,切实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形成覆盖主要行业(领域)、适应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基本需要和充分发挥便民利民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功能作用的新局面,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原则
——依法组建原则。要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组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因需设立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矛盾纠纷发生量和行业需求为根本,因地制宜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在坚持人民调解民间性的基础上,落实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管领导负责、主管部门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便民利民原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具体设置、服务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高效服务。
——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发展原则。为使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调解工作更加专业化,原则上坚持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只能参加一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依法及时调处原则。坚持抓早抓小,及时了解掌握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循序渐进原则。要不断适应和满足新时期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解决需求,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开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开拓创新原则。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确保工作成效。
三、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迅速完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凡是在某一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发生的数量较多或矛盾比较突出的,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前,诉前、交通事故、建筑工程、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突出,县法院、公安、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力争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的组建工作,并及时向县司法局备案,依法接受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
(二)切实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在同类别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调解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专业调解人才资源共用;在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合作机制,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纠纷;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与乡镇(办事处)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发挥乡镇(办事处)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及时预防、化解纠纷;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过程中,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工作质量。
建立专业咨询机制。建立法律和矛盾纠纷所涉类型的专家库、为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同时,指导完善推广我县人民调解案例,宣传推广人民调解先进经验,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防与调解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坚持预防为主、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与处置工作。
四、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法院、信访局、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教体局、住建局、妇联、工商联、残联、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司法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重大事项,重点协调选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首席人民调解员、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三项经费等。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调解委员会建设顺利推进。需要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可行性调研及筹建工作,制定建设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场所、办公设备,负责组建相关专业咨询专家库,协助县司法局聘任专、兼职调解员等。县司法局要切实履行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职责,指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指导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开展调解业务培训,采取工作交流、法律知识测评、专家讲座、业务竞赛等形式,帮助专业调解员分析、掌握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运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社会化调解新途径,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作用,努力形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
(三)落实经费,提供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是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事业。各乡镇(办事处)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落实《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规定,对人民调解所需的工作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探索,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制度、申请调解方法、调解程序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选择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要鼓励工作创新,积极探索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
附件: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梁 熙(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刘建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
张 健(县司法局局长)
成 员:徐公威(县法院副院长)
张 勇(县公安局副政委)
赵 峰(县司法局副主任科员)
卞英平(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于长山(县信访局副主任科员)
马卫峰(县卫健委党组副书记、疾控中心主任)
董春旺(县人社局党组成员)
杨 晖(县教体局党组成员)
孙志轩(县住建局副局长)
王松磊(原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王纪红(县工商联副主席)
刘海岗(县残联主任科员)
曲凤珍(县妇联办公室主任)
范少英(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 允(县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峰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沈丘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