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丘县政府购岗安置下岗退役军人就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5月5日
沈丘县政府购岗安置下岗退役军人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购岗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购岗作用,帮助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实现再就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岗范围
政府购岗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政事业编制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1、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服务性岗位,具体包括:城市公共场所、街道、景区的保绿保洁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岗位。
2、政府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编制外的公共管理岗位,具体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治安联防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门卫等岗位。
第三条 政府购岗安置对象
家庭困难,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政府安置就业后失业下岗的退役军人。
第四条 政府购岗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对使用的政府购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定政府购岗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政府购岗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将其上岗表现作为支付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的依据。
第五条 政府购岗人员工作制度
1、政府购岗人员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岗位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和责任制度的规定完成工作任务;
2、在工作期间不得顶替上岗;
3、政府购岗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接受学习和培训;
4、接受上级监督单位及用人单位的例行考核;
5、遵守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六条 购岗合同解除
政府购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2、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实现就业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5、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其他不宜继续留岗工作的。
本办法自2019年5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