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周口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周脱办〔2O21〕14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目标任务。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进一步明确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二)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三)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坚持接续推进,减轻基层负担。在现有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类扶贫项目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群体等特点,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五)坚持底线思维,注重防范风险。树牢风险意识,压实后续管理责任,规范后续管护运营和收益分配使用,严格处置流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资产范围、分类和权属
(一)资产范围。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项目资产。
(二)资产分类。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三)资产权属。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对公益性资产,由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入形成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地方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社会捐赠、对口帮扶等形成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
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项目资产,按照教育卫生等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四、重点任务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按照资金属性,追溯资金流向,由县财政部门拉出各类资金清单,县行业主管部门拉出项目清单(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清单由牵头行业部门负责)。依据项目资金清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部门指导,乡村配合,分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全面摸清资产底数,做到账实相符,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报县乡村振兴局。由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建立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乡村依据县级台账,分年度建立本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包括项目名称、资产名称、资产类别、产权归属、规格型号、规模数量、购建或取得时间、使用年限、资产状况、资产原值、资产现值、资金来源构成、建设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监管单位、受益对象、运营方式、资产处置方式等内容。其中:新建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值原则上为决算审计金额;产权归属尽量下沉,具体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意见。
(二)有序推动确权登记。依据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资产移交到村级的,村级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资产移交手续,记入村级固定资产明细账,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经村会议研究,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资产确权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审批。资产移交到乡镇(街道)、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对经营性资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营监管,产权主体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对公益性资产,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标准,由产权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到户类资料由农户自行管护。
对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情况,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度巡查一次,乡级每半年巡查一次,村级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鼓励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鼓励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公益性资产实行统一管护。鼓励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四)规范后续管护运营。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确权到村的经营性资产,由行政村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批复,乡镇(街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乡村两级要及时公告公示。
收益分配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要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鼓励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到期后按照上述原则及时调整和完善。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超过20%(含20%),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用于村务开支。
(五)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规范处置,处置结果要及时进行公示。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五、责任分工
县政府对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审批,对资产核销进行批复等。县乡村振兴局指导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动态管理并公告公示。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村进行确权登记工作,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县财政局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资金台账,指导乡村规范村集体资产明细账务,按照确权登记表建立记账凭证,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中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和项目清单,建立本部门资产类型的管护制度,向乡村提供资产移交手续,对本部门实施(含牵头实施)项目资产,指导乡村两级开展清产核资,做到账实相符;履行项目资产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培训,每年度对资产运营管护情况进行清查,指导乡镇资产核销、资产收益分配等。
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配合县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清产核资,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配合县财政部门督导行政村做好村集体资金账务管理,负责本乡镇(街道)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资产管护、收益分配等日常管理工作。行政村对本村扶贫项目资产承担具体管理责任,按照要求开展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资产管护、资产核销、收益分配和公告公示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沈丘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乡镇(街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落实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二)加强总结推广。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方式,注重培育和推广示范典型,深入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政策宣传,提高脱贫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纪律责任。县纪委监委、审计局、县委政府督查中心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和督查等。各乡镇(街道)要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属地监管责任,村级要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建设。充分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模块,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应登尽登、应管尽管,持续发挥作用和效益,规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强化督查考核。把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重点督查资产台账管理、资产主体责任落实、资产权益分配使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告公示、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等内容。及时发现和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