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发展、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造福人民群众,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房屋征收安置程序,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二)以人为本、造福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补偿。安置房的选址、设计和功能配套要便民、利民、惠民,使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及时发布征收公告,“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透明征收、阳光操作,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参照我县过去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实际,确定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五)县级统筹、乡镇(街道)实施的原则。安置区的建设,由县级融资平台统一筹措资金,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1992〕122号);
(四)《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周政〔2011〕26号);
(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至阜阳铁路(周口段)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7号);
(六)《周口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周政办〔2017〕36号);
(七)《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周政〔2017〕46号)。
三、适用范围
沈丘县城市规划内实施征收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
四、安置对象的认定
安置对象必须是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凭户口簿、身份证等,由村委会(社区)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居民)每户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五、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认定标准
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确定合法宅基地面积,每户按0.25亩认定并享受安置;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容积率1.44(含1.44)标准认定,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超过240平方米的,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手续;宅基地与责任田挂钩的,公示认定后享受安置;一户多宅的,只能认定一处为合法宅基地;原来已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人员,并按当时政策安置到位的,本次不再安置。
六、补偿安置的方式与标准
采取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房屋安置
1.安置房面积标准:以实际房源设计面积为准。
2.选房方式:根据提交腾空验收申请书,按照《房屋腾空验收单》先后顺序综合排序选房。
3.安置房楼层无价格差别。
4.被征收人所选择的房屋面积超出应享受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5.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应享受面积的,差额面积给予安置对象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000元/㎡。旧房面积不足小于应享受安置面积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交出房屋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缴纳700元享受安置(包含首次维修基金65元/㎡);超过规定时间的每平方米缴纳900元享受安置。
6.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7.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安置房办理产权证时,不涉及交税事项,可凭拆迁补偿协议办理。如再行转让,需缴纳契税、交易税等费用。
8.安置房物业费自安置对象领取房屋钥匙之日两年内由政府承担,之后自行承担。
9.家庭出生2个及2个以上男孩,只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最高安置不得超过360㎡;有两处及以上合法宅基地,且家中男孩均未婚的,按一户一宅享受安置。
10.原本村(社区)村民,户籍迁出,在本村(社区)有合法宅基地并有责任田或自留地的,正常安置。现役军人、大学生、服刑人员正常安置。
11.年满60周岁且无儿无女的特困供养户提供40㎡住房一套,产权归集体所有;60岁以下的特困供养户,原则上安置面积不超过120㎡。正常享受各项奖励。
12.“多女户”女儿均外嫁,父母户口在本村(社区),并拥有合法宅基地,子女户口都在外地的,子女与父母共同享受240㎡安置;父母不在世的不享受安置,宅基地和房屋按照评估报告据实补偿,正常享受各项奖励。
13.四世同堂且三代单传只有一处宅基地的,可另享受一套120㎡安置房。
14.凡有本村(社区)户籍,调地时分有责任田的出嫁女,在本村有独立住房且长期居住,夫妻双方及子女户籍均在本村(社区),男方在原居住地范围内没有享受过正常安置的,夫妻双方及户口在本村(社区)的子女按人均40㎡进行安置,安置最高不得超过120㎡(本次安置与以后男方安置挂钩)。如果夫妻双方有本人合法宅基地,正常安置。
15.离婚后双方户籍仍在本村(社区)的,按一户共同享有正常安置。
16.“多女户”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形成居住事实的,姊妹数人中只能有一人随女方父母共同安置,正常享受各项奖励。
17.外来人员在本村(社区)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不认定合法宅基地,所建房屋根据评估报告据实补偿,享受时间奖励。
(二)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的补偿。在1:1产权置换的基础上,应享受安置面积以内的,按每平方3000元进行补偿;建筑面积小于应享受安置面积的房屋,不足部分每平方米补助2300元;超出240㎡以外的面积,以2009年9月航拍图确认其补偿标准;时间节点以前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偿,砖木结构不超过500元/㎡、砖混结构不超过700元/㎡;时间节点以后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偿,砖木结构不超过400元/㎡、砖混结构不超过600元/㎡;彩钢临时房在合法宅基地上的按不超过150元/㎡进行补偿。
2.宅基地货币补偿,有宅基证的以宅基证记载面积为准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9.5万元/亩;无宅基证的住宅土地面积大于0.25亩,按0.25亩补偿,补偿标准为9.5万元/亩,超出部分按区片地价进行补偿;无宅基证的住宅土地面积小于0.25亩,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9.5万元/亩。
(三)安置补偿标准
1.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在应享受安置面积以内的房屋,按照1:1置换原则进行安置,置换房屋评估单价700元/平方米,差额部分货币找补。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小于应享受安置面积的,按规定时间完成拆迁的,差额面积每平方米缴纳700元享受安置,正常享受各项补助奖励。
2.为遏制“两违”行为,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无建筑物的空宅,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差额面积每平方米缴纳700元,享受240㎡的房屋安置政策。
(四)“两违”处置。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认真甄别,严格把关,凡属“两违”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周政〔2011〕26号)和《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周办文〔2011〕24号)精神,按照沈丘县“两违”治理有关文件精神,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七、补助及奖励
(一)临时过渡费。按应享受安置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6元补助(每户每月不能低于400元),现房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补助;期房以三十个月为限,一次性发放二十四个月的补助,剩余补助到期后发放;如不能如期交房,按实际交房时间支付过渡期安置费。
(二)搬迁补助费。对合法建筑面积240㎡以内,一次性补助8元/㎡。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每户奖励5000元。
(三)时间鼓励奖。自发布征收通告之日起,规定期限的第一阶段时间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享受每平方2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0元;规定期限的第二阶段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的,每户每平方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奖励。
对建筑面积在60㎡以下、形成长期居住事实、独立成院的“老年房”,按照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200元奖励,每处补助标准不低于5000元,不再延伸享受其它奖励。
(四)组团鼓励奖。征收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以独立院落为单位,每10处为一个组团,在第一阶段时间内清空房屋、签定协议、交付钥匙的,每处奖励10000元。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五)高龄人群补助。截止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年满70周岁且户口在本村(社区)的居民,过渡期间发放老年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且户口在本村的居民,过渡期间发放老年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六)针对“一宅两院”中主房分离、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两院享受时间奖和组团奖;“一宅两院”主房连体的,按一院享受时间奖和组团奖。
(七)对一户多宅、多房,形成居住事实、按时腾空房屋、签订拆迁协议的被征收人,只享受一次搬迁补助费;以独立院落为单位,享受时间奖、组团奖和搬迁补助费。
(八)空宅户不享受任何政策性补助。
八、其他事宜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对象原则上保证被拆除房屋主体的完整性,不得私自拆除门、窗等。
(三)对不按期搬迁的,除取消各种奖励外,将按照各种法律规定,在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向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拖延搬迁、给集体和广大村民带来利益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补偿安置款的;
3.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本意见中村是指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村级组织。
(六)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下发前正在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按原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八)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指导意见的解释和具体实施工作的监督。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征收方案,报经沈丘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