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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0-2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鼓励和支持县内金融机构拓展贷款抵押品范围,充分盘活和利用广大农村资产价值,切实解决导致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瓶颈问题,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我县农业基础设施及养殖活体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贷款支持范围

  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并经过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权登记颁证的农业生产设施及养殖活体作为抵押担保物向银行机构申请的贷款。

  可用于抵押贷款的农业设施包括畜禽养殖圈舍、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以及种养殖机械设备、技术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和农作物晾晒场、烘干设施等配套设施。可用于抵押贷款的养殖场活体,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肉牛、肉羊等。

  支持对象是指注册地在沈丘县,种植或养殖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

  二、优化信贷服务方式

  鼓励县内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创新设计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抵押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制定并不断完善贷款管理办法,优化信贷管理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等要素,优化内部考核机制,更好的满足三农融资需求,为乡村振兴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一)贷款额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承贷银行与借款人按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抵押贷款额度。鼓励银行在专用设备抵押率基础上,对已办理政策性保险的,适当提高抵押贷款比例;对于已办理商业性保险的,可按保险金额确定抵押贷款额度。

  (二)贷款期限。承贷银行可综合考虑不同种养殖项目的回款周期、市场价值、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在抵押物权属期限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承贷银行采用“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款模式,按贷款实际使用的金额灵活匹配足额的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抵押资产。

  (三)贷款利率。按承贷银行现行利率政策执行。对于抵押资产全部办理保险、信用状况佳、经营水平好、经济效益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涉农贷款主体,鼓励承贷银行在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四)担保方式。可采用单一农业设施或养殖活体抵押担保,也可以与其他担保方式组合使用。探索“银行+商业保险公司”模式,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提供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综合性保险服务,提高农村资产抵押贷款价值,通过市场机制分担农业贷款风险。探索“银行+农业担保公司”模式,鼓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用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作为反担保物,对小额贷款实行纯信用、免抵押、零保证金担保。

  (五)优化考核。鼓励县内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优化内部考核机制,鼓励以较低的FTP转移定价核算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登记抵押贷款资金成本,对贷款发放实施单独绩效考核,放宽不良贷款容忍度。

  三、完善抵押担保管理

  (一)抵押物标准。满足以下条件的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可用于抵押贷款:借款人合法拥有所有权;抵押物与借款人均在沈丘县范围内,取得土地或林地经营权,并取得县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沈丘县农业设施权属证书》,无权属争议;权属证书上标明的有效期限,不长于农业设施投资人流转农村土地的期限;借款人对流转土地或林地按规定备案,无欠租欠薪行为;农业设施建设投入中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在农业设施权属证书中予以标注。

  (二)抵押物价值评估。采用银行内部评估和第三方外部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具体由承贷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承贷银行应制定科学规范的内部评估办法;外部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产评估资质。

  (三)抵押登记办理。借贷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后,支持承贷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抵押登记,并获得证明文件;承贷银行依据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沈丘县农业设施权属证书》抵押登记。贷款归还后,承贷银行及时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解除抵押登记说明,便于借款人申请变更权属证书。

  (四)抵押物监管。承贷银行自行负责抵押物监管。借贷双方可协商通过设施隔离带、安装监控、卫星云图等方式对在押的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进行有效管理。承贷银行可定期现场查看抵押物状况,并动态评估其价值。资产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承贷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资产或提供其它合法、有效、足值担保。

  (五)抵押物交易与处置。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搭建农村土地、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流转交易处置平台,灵活采取整合出让、挂牌转让、再流转等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处置净值最大化。处置净值以及借款主体参保的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赔付款,在用于付清土地租金、农民工工资后,优先偿还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的损失,代偿顺序按照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沟通。县人行和农业农村局联合组成专项协调小组,负责实施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工作;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加强政策和工作指导,营造试点工作良好环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为有需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沈丘县农业设施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书,在借款人权属证书中登记已抵押事项;协助和支持承贷银行对抵押品进行有效监管;筛选提供有融资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县人行负责支持承贷银行办理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贷款抵押登记;依据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融资需求名单推动银企对接;督促指导县内银行机构不断优化信贷服务方式,全力满足县内农业经营主体合理信贷需求。

  (三)做好宣传推广。及时跟踪了解试点进展情况和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以及工作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设施及养殖活体贷款政策、办理程序以及典型案例,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创业积极性,稳妥推广复制试点经验。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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