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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丘县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4-0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丘县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9日

沈丘县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上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讲话要求,积极探索低保和特困审核确认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低保和特困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全面提高惠民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办[2020]26号)、<周口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周民文[2020]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原来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的低保和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 (街道),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事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充分利用核对系统,真正做到低保和特困人员“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应退尽退”。坚决杜绝触碰“红线”坚决克服“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到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革除弊端,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街道)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机制。

  三、主要工作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积极探索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机制改革,采取由县政府授权的形式,将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明确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确保各级各部门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切实提高认定低保、特困人员对象家庭精准度。

  县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地低保和特困人员相关政策,做好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及家庭状况核查核对工作,负责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乡镇(街道)提供的有关数据编制低保和特困人员资金预算;负责审核乡镇(街道)每月申请的低保和特困人员资金,每月3日前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救助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低保和特困人员工作的报表统计和信息系统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低保和特困人员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对县民政部门报送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情况进行复查,并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及时将资金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个人账户,确保资金在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县人社局:负责会同县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乡镇(街道)低保和特困人员工作的调研,提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低保和特困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乡镇《街道):对低保和特困人员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具体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低保和特困人员的受理和审核确认,低保、特困对象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统计报表上报、政策宣传、档案管理;负责每月1日前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低保和特困人员对象花名册,并向低保和特困人员对象发放救助资金和各类补贴;负责落实各自工作及长期规范工作的必要业务经费。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正职是审核确认低保和特困人员的第一责任人,各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做好低保和特困人员各项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20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县民政局组织各乡镇(街道)学习传达上级文件有关精神,动员部署工作。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乡镇(街道)要将制定的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名单,于12月31日前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协调推进,全面实施 (2021年1月1日)。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实施;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对每个阶段的工作认真总结,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

  (三)总结评估,深化提高。各乡镇(街道)认真总结工作实施以来的心得体会,以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相应问题,及时向县民政局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县民政局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总结、评估,全面分析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形成基本规范的审核确认操作流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是在上级业务部门支持鼓励下,针对低保和特困人员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大而进行的探索式改革创新,将有效解决县、乡两级低保和特困人员工作权责不一致问题,将进一步提高低保和特困家庭的认定精准度,大大提高服务效能,达到便民利民的目标。各乡镇(街道)应当充分认识到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为当前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沈丘具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和驻县政府办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分管副职及各乡镇(街道)分管民政工作的副职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和特困人员权限下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的总体部署思路和要求,及时启动工作,根据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取得实效。

  1.优化流程,规范救助对象认定程序。县民政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低保和特困人员的制度、法规,制定好切合实际和便于操作的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程序,细化工作操作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理念。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沈丘县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确认操作细则(试行)》规范操作,切实提高救助对象认定水平,不断完善调整、优化总结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程序。

  2.完善信息数据,提高低保和特困信息化管理水平。县民政局要加强与乡镇(街道)联系,及时指导理顺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各类低保和特困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有效运行。

  3.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 (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民政工作人员,配备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承担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任务,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4.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将低保和特困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做好低保和特困工作的经费保障,及时更新维护民政办公设备,确保低保和特困人员信息数据的上传和平稳安全运行。

  5.加强业务培训。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提高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各乡镇 (街道)要加强对村 (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四)加强政策宣传。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公示栏、发放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低保和特困人员政策的宣传,尽量做到低保和特困人员政策入村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低保和特困人员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低保和特困人员相关工作的要求和申报程序。

  (五)完善责任追究。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与派驻纪检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作,强化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附件: 沈丘县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受理操作细则(试行)

沈丘县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受理操作细则(试行 )

  为规范低保和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 26号)、<周口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周民文[2020] 68号)文件精神,通过优化受理审核确认程序,使低保和特困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审核确认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

  (1)具有本县户籍;

  (2)申请前6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

  (3)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

  (4)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以下简称“三无”);

  (5)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2.申请程序。申请低保或特困人员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或个人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三无”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

  (3)残疾证、病例、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以及造成家庭收入下降的证明等:

  (4)有关协议、裁决、判决等:

  (5)“三无”证明材料。

  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受理窗口应当常年提供低保和特困人员申请材料清单,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告知家庭人员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三无”状况,并配合调查,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程序。

  1.发起核对。乡镇(街道)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进行核对。

  2.组织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人员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三无”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入户调查人员由乡镇(办事处)工作人员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组织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三无”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员会成员、村(居)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简化、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流程,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低保和特困人员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或“三无”状况等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或“三无”状况的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三无”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5)签字确认。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大的,乡镇 (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4.签署审核意见。经济状况或“三无”状况核对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低保和特困经办人员参照核对报告对低保或特困申请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三)公示。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居住地社会救助公示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四)审核确认程序。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 (街道)主要领导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沈丘县低保或特困人员申请审核确认表》上签署审核确认意见,对将享受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的家庭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资金发放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于每月1日前将低保、特困对象花名册和拟发放金额上报县民政局,然后由县民政局汇总核对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月及时足额拨付低保和特困保障资金,乡镇 (街道)应在每月10日前将低保、特困资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银行发放到低保、特困对象个人账户。

  三、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应当对享受低保和特困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三无”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利用核对数据信息入户调查等形式,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对已享受低保和特困人员的家庭状况、“三无”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提出申报,乡镇(街道)应当及时进行数据调整、决定增加减少、停发低保和特困人员保障金。不再符合低保和特困人员条件的,审核确认机关应及时办理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待遇手续,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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