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我县畜禽屠宰及肉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加强生猪、牛、羊肉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规范屠宰检验检疫程序
畜禽屠宰必须严格实施检疫检验。加强产地检疫,做到应检尽检。县域内屠宰上市畜禽的胴体必须随附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定点屠宰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宰前检查、宰后检验制度,建立规范的肉品品质检验体系。经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必须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二、强化屠宰销售环节监管
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协同加强畜禽屠宰及肉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屠宰行业管理及动物检疫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流通、销售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屠宰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涉嫌犯罪的私屠滥宰、违法销售等行为。
三、严厉打击屠宰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牛、羊及其产品。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行为:一是非法调运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检疫、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畜禽调运行为。二是私屠滥宰行为。依法取缔未取得合法资质(《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厂。三是违法销售行为。依法查处销售无《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以及销售注水、注入其他物质、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病死或死因不明肉品等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与社会监督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畜禽屠宰管理及肉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和公众食品安全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私屠滥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丘县农业农村局 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丘县公安局 周口市生态环保局沈丘分局
2026年1月26日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