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 |
标题 | 咨询:咨询关于2024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事项 |
日期 | |
内容 | 请问 沈丘县人民政府2024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2024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违反《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又符合《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请问你府是否有法制审核的辨析意见?能否提供给我学习参考。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4-3-8 |
回复单位 | 沈丘县人民政府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针对你提出禁渔区和禁渔期问题,在《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4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中已有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和禁渔期 (一)丹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鸭河口水库蒙古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年禁渔; (二)河南省境内长江支流及其水库、淮河干流,2024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 (三)河南省境内黄河干流及南洛河、沁河、金堤河等主要支流,2024年4月1日至7月31日禁渔; (四)河南省境内漳河、卫河、徒骇河、马颊河干支流及其水库,2024年4月1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禁渔。 二、禁止作业类型 除休闲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 三、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和人工繁育等活动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严重违反规定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