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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建设保障乡村环境建设

来源:本站     时间:2014-08-06     点击数:1745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建设美丽乡村的过程中,环境问题凸显,尤其值得关注。

    当前,乡村环境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有的乡村环境污染较重,一些污染正在经历“从城市到乡村”的转移和转嫁;有的乡村生态环境破坏大,环境质量恶化;一些农民环境维权通道不畅、环境合法权益难以救济。有效解决这些环境建设中的问题,成为建设美丽乡村的关键。而法律在有效解决这些难题中能够发挥重要推动和保障作用。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农民与市民平等享有环境权益并承担环境义务;在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受到平等的对待和进行实质的参与。此处的平等,应当以起点的、机会的和形式的平等为基础,兼顾结果的和实质的平等。此处的实质,是指农民能够真正参与到各种环境决策中去,并且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来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为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完善乡村环境立法。一方面,将现有规定较为原则的乡村环境法律细化、具体化,保障其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及时填补一些重要环境领域内的立法空白,比如乡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土壤、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污染防治,乡村生活废弃物、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等。当前,应以刚刚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通过为契机,将已确立的加强城乡统筹、提高乡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乡村环境综合整治、科学种植和养殖等为思路,以修改和出台相应的单行法律法规等为途径,细化各种具体的制度安排,遇“空白”则填补、遇“差别”则抹平,积极回应和破解乡村环境建设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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